一、因死亡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有吗
在职工因死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经济补偿,取决于该职工是否属于工伤身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如果满足这一条件,构成工伤的,那么职工可以请求以下赔偿或者补偿项目:
1.丧葬补助金,等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配偶为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为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如果职工不符合工伤标准,那么其家属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二、工伤身故赔偿标准
工伤身故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等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
3.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根据亲属关系不同,分别为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40%或30%,孤寡老人或孤儿则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
这些赔偿项目的设立,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三、非工伤死亡法律规定
1.在非工伤死亡的情况下,即职工因非工作原因死亡,如疾病、意外等,其劳动合同关系将终止。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这是因为非工伤死亡并非由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违约行为所导致,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原则,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n(一)故意犯罪的;\n(二)醉酒或者吸毒的;\n(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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