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关试用期、续签期及离职期等劳动关系未稳期间,权益保护问题反映比较集中。
试用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限制
曹女士和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2011年9月到2014年12月),其中明确说明去年9月到11月30日为试用期,但在11月28日下班的时候,单位负责人告知曹女士单位与其解除合同。近日,曹女士咨询本报,单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解答: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试用期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相应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续签期签字同意后亦可反悔
侯先生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结束,单位在合同到期前30天给侯先生发送了续签通知书,侯先生在通知书上签字表示同意。在距离合同到期还剩15天时,侯先生改变想法不想再在这个单位任职。他咨询,签字后自己是否可以反悔。
解答:《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本案中,职工虽然在续签通知书上签字同意续签,但实际此时双方并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因此职工不应受续签通知书的约束。但考虑到单位有可能为续订劳动合同做了相关准备,职工突然反悔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建议职工尽量提早与单位沟通解决。
离职期具体日期可双方约定
王女士所在的公司最近开会说由于经营状况不好,希望职工自谋出路去,让职工签离职协议。因此,王女士咨询是否必须要一个月才能离职,以及对于离职交接工作,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因此,王女士可与单位协商,让单位为其出具交接完毕的证明,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离职时间,法律规定提前30日递交书面离职申请,30日后可以自动离职,单位也可以提前批准职工离职。对于工作交接方面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原则上王女士应当在离职前交接完毕,也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交接日期前交接完毕。(午报记者刘欣欣)
-
劳动关系未稳“三期”的权益保护
245人看过
-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291人看过
-
什么是特殊劳动关系
486人看过
-
特殊劳动关系的主体
398人看过
-
特殊劳动关系的内容
168人看过
-
上海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
192人看过
-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08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下列时间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察: 第一,安排工
-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23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合同法三期特殊保护关于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18【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
-
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30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下列时间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察: 第一,安排工
-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1女工生育假期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