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质量问题的一般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不合格的,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这里所谓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未经经验验收。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质量资质文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对房屋进行验收,并出具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所在地,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当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检查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出卖人未出示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表明该工程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造成的交货延误由卖方负责。出卖人逾期未通过房屋验收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二是交房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不合格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建筑物在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中存在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位的施工质量好,也难以保证整个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在交付使用商品房后,如果买方认为主体结构的质量不合格,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这里我们必须提醒购房者,委托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委托哪个机构进行检测。买卖双方必须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法院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一方委托的检测机构不能得到另一方认可的,检测结果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况既不是主体结构质量明显不合格,也不是房屋质量明显不合格一般质量问题保修,但第三种情况介于前两种情况之间。如何理解和把握“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在提出索赔时应更加谨慎。是否属于“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的情形,应当通过实地调查或者司法实践中的鉴定进行综合评价。一般来说,比如室内空气中的有毒物质严重超标,房屋隔音效果差造成的噪声污染,以及房屋漏水导致无法居住等都可以认为是此类情况。
相关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司法认定属于“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情形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对于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修理责任并赔偿损失。《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在保修期内由出卖人负责修理;出卖人拒绝修理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理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在修理期间造成的修理费用和其他损失应由卖方承担。”这里的质量问题是指一般的质量问题。所谓质量通病,是指除了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外,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面、墙体渗漏、渗水、空心化、室内地板开裂、砂磨、墙皮剥落、面砖脱落等。油漆等饰面、卫生间、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的冲洗和积水漏水、电线漏电、落灯、管道堵塞、暖气不热等。《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面、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发现的质量缺陷进行修补。
商品房质量问题维权的法律途径
任何纠纷都应当在合法有序的范围内合理解决。因此,我们不同意纠纷后不合理、激进的维权。比如,有人聚集在售楼中心拉横幅,甚至有房地产商因情绪激动而砸售楼中心或物管中心。这些行为并不能帮助我们的所有者保护他们的权利。相反,他们可能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甚至触犯刑法。最后,他们将被起诉不当维权,得不偿失。因此,当遇到商品房质量问题时,我们应该回归法律层面,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平等主体之间的任何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民事诉讼或仲裁解决。此外,由于商品房销售涉及广大普通购房者,房屋质量涉及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投诉、起诉、请求行政机关介入调解、解决纠纷也是一种很好的法律途径。此外,向媒体披露商品房质量问题,征求媒体的关注和帮助,督促媒体行使监督权,也是一种合法可行的方式。
一般来说,在处理商品房的质量问题,特别是与主体结构有关的问题和不能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时,首先要对相关的质量问题进行核实。在此我们必须提醒买方,委托检验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委托哪个机构检验,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法院申请指定检验机构。否则,一方委托的检验机构未经另一方认可,检验结果将不具有法律效力,造成资金浪费,无法达到委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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