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本来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设立,但是对债权人的债权能不能实现还是要具体来看:
(一)次债务人欠债务人的财产数额足以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欠款。代位权行使后,次债务人还债,财产数额足以还清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实现。但是如果债权实现后还有财产剩余,那么剩余财产应当归还债务人。
(二)次债务人欠债务人的财产数额不足以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欠款。意思就是说债权人替债务人追讨回的欠款经过偿还后,还有一部分欠款没有收回,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没有得到完全实现。因此债权人可以就剩下的部分债权继续向债务人进行主张。
但是总的来说,债权人代位权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是有利的,能够实现债权人全部或者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一般是越过债务人,而向次债务人行使的,但实践中往往会涉及到三方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针对不同的主体,债权人代位权所产生的效力肯定不同。
浅谈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规定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我国《民法典》第535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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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履行的代位权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08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是行使代位权的主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意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是帮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讨债,而是自己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2、代位权应通过诉讼形式行使。当然,债权人以非诉讼形式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并由此而了结其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也应当允许;但是如次债务人不同意直接清偿,由此发生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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