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9 10:52:19 466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内容是,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92条规定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是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具体是指,对于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件,诉讼时效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时效届满的抗辩,以抗辩对方的诉讼请求,这种抗辩是永久性抗辩;但是如果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是履行了义务,后续不得援引诉讼时效抗辩要求对方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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