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第五条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第六条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第九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写明: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债务人名称,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三)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支付任何费用;
(四)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一)清点、保管企业财产;
(二)核查企业债权;
(三)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四)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
(五)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
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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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只是程序的启动,法院是否受理破产申请才是破产案件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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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内往往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混在一起一并审查,然后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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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山西在线咨询 2023-01-27破产申请的办理,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法院会核实债权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如果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相关证据不足,或者证据缺乏真实性,那么,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证明债务人正确,或者是企业危机出现转机,企业有能力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债权人相关债权,人民法院则认定债务人所提出的异议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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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申请和宣告破产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6关于受理破产申请与宣告破产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2.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从而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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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后撤回破产申请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3不可以。新破产法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不能撤回破产申请不是没有规定,而是有明确规定的。新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据此,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不能再请求撤回破产申请,法院当然也不能允许撤回破产申请。法律的文义表述非常明确,不能理解为没有规定,所以在立法修改之前,立论基点是不成立的。此外,虽然新破产法(不需引用旧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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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程序是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10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按比例清偿的原则,以及法定清偿顺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定程序。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的申请破产的申请分为债务人的申请和债权人的申请二类。债权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第二,须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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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立案与受理时间怎么处理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18关于破产申请立案与受理时间的期限,是这样的。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