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限管理,保护劳动者权益,根据《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间,是指工伤或者职业病发生后,劳动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的期间。第三条受伤职工应当及时向工作单位报告受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停工留薪期限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多部位、多组织、多器官受伤的,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第五条因原发伤引起的感染和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以相应停工留薪期的最长期限为受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第六条工伤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工伤诊断证明确定,工伤职工未休完工伤假的,应当书面通知受伤职工,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假工资期限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期满前三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限。工伤职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长停工期限的,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申请有异议的,停工留薪期限终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限。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第九条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将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申请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对受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暂停停工留薪。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持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并报销工伤医疗费用,但不得享受带薪工伤待遇。生活补助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在职后再次发生旧伤,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限的,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间或者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得与受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北京市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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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认定停工留薪管理办法都有哪些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14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42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你可以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做北京市工伤认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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