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4:25:40 339 人看过

<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等相关文件,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设置及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以下简称流通权)和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

(一)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按照所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送股或缩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以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应当按照送股或缩股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在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时应当按比例贷记相关明细科目(下同)。

(三)以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1、将认购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的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通过发行认购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发行的认购权证在相关备查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认购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向企业购买股份时,企业应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按照减少股份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认购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的,企业应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备查登记簿中应同时注销相关认购权证的记录。

2、将认购权证以一定价格出售给流通股股东的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一定价格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权证"科目。

认购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向企业购买股份时,企业应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按照行权部分对应全部发行权证的比例计算的金额,借记"应付权证"科目,按照减少股份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认购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的,应按照行权部分对应全部发行权证的比例计算的金额,借记"应付权证"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

认购权证存续期满,"应付权证"科目的余额应首先冲减"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的余额冲减至零后,"应付权证"科目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四)以发行认沽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1、将认沽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的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通过发行认沽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发行的认沽权证在相关备查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认沽权证持有人行使出售权将股份出售给企业时,企业应按行权价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短期投资"科目。

认沽权证持有人行使出售权,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的,企业应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备查登记簿中应同时注销相关认沽权证的记录。

2、将认沽权证以一定价格出售给流通股股东的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一定价格发行认沽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权证"科目。

认沽权证持有人行使出售权将股份出售给企业时,企业应按行权价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按照行权部分对应全部发行权证的比例计算的金额,借记"应付权证"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短期投资"科目。

认沽权证持有人行使出售权,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的,应按照行权部分对应全部发行权证的比例计算的金额,借记"应付权证"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

认沽权证存续期满,"应付权证"科目的余额应首先冲减"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的余额冲减至零后,"应付权证"科目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五)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形成的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企业根据经过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将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形成的股份中非流通股股东分得的部分,送给流通股东,应首先按照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进行会计处理。然后,企业比照本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对向流通股股东赠送股份进行会计处理。

(六)以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企业根据经过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应按照注入资产、豁免债务、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相关资产或负债科目。

(七)以承诺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企业根据股权分置方案,以承诺的方式,取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只在相关备查簿中予以登记,待承诺实现时再按照本规定的原则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二、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份出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也不计提减值准备,待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出售时,再按出售的部分按比例予以结转。企业出售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股份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应结转的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

三、财务报表的列报

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项目内单列"股权分置流通权"项目反映;应在流动负债项目内单列"应付权证"项目反映。对于以承诺方式或发行权证方式取得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说明承诺的具体内容;对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也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的具体内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10: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会计处理相关文章
  • 股权分置改革市场效应分析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一个独特的经济问题。自中国证券市场创建以来,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状况就一直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分置成为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健康成长的桎梏。鉴于此,从制度层面上再造中国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于2005年4月29日正式启动,截至2006年底,沪深两市已有1124家上市公司先后完成股改,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逐步向全流通时代迈进。一、样本选取本文选取首先完成股改的前25批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考虑到研究的需要,剔除了数据不全和即将停市的上司公司,还剩593家公司。所选样本涉及金融地产、医药卫生、电信业务、能源、工业、公用事业、信息技术等各行各业,保证了样本的全面性。相关数据来源于股权分置改革专网和搜狐财经网。二、变量选取及模型建立(一)解释变量的选取本文通过股票价格的变动计算股改前后的累积超额收益率,从而研究股权分置改革给证券市场带来的市场效应。为了使股改前后的股
    2023-06-09
    435人看过
  • 我国公司治理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比较
    分析我国公司治理模式、股权分置改革等内容。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启动改善了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础,同年资本制度的修改确立了我国公司治理的理念,二者共同决定了我国应力图构建以利益相关者利益为公司治理目标,以董事会为公司治理中心,借鉴英美市场主导型和日德网络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趋同的经验,由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多个大股东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模式。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资本制度,公司治理模式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之后股权分置改革陆续在上市公司中推开。截至2005年4月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299.43亿股,其中国有股和法人股4652.95亿股,占上市总股本的63.74%,但不能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改革将通过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股票流通权。同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正案通过,修改了资本制度。这
    2023-06-09
    321人看过
  •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问:截至目前,第一、二批上市公司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已经结束,证监会、国资委等五部委也联合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即将进入积极稳妥推进阶段。在此背景下,国资委出台《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下一步股权分置改革作了总体部署。此时国务院国资委发布《通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是进一步提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稳妥、有序进行;二是明确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工作职责;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及要求;四是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股权管理权限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股权分置改革深入推进的新形
    2023-04-26
    90人看过
  •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上字[1993]128号各上市公司:为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使上市公司的运作规范化,现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规,对有关上市公司向股东以股票的形式分配股利(即送股)和配售发行股票(即配股)做如下规定:一、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应符合以下条件:1.距前一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前次发行包括配股等其他发行方式,间隔计算以前次的招股说明书或其他招募文件公布日期到本次配股说明书公布日期的间隔为准;2.前一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途与当时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相符;3.公司连续两年盈利;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5.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6.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而规定的日期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全体普通股股东;7.本次配售的股份总数不
    2023-06-09
    179人看过
  • 股权分置流通权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以下简称流通权)和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一)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按照所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二)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送股或缩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以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应当按照送股或缩股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在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时应当按比例贷记相关明细科目(下同)。(三)以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1、将认购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的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通过发行认购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发行的认购权证在相关
    2023-06-09
    122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金[2005]105号财政部2005.11.8.发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金融类国有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证监会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80号)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二、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和
    2023-04-23
    144人看过
  •  修改公司法中股东变更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的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 司 法 规 定 股 东 股 权 转 让 需 其 他 股 东 同 意 , 满 3 0 日 未 答 复 视 为 同 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股东间股权转让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
    2023-10-05
    156人看过
  •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是什么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已失效。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首先是为了贯彻落实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适应资本市场发展新形势;其次,为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从公司自身角度来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引进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流通股股东来说,通过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再次,消除了股权分置这一股票市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于H股或者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1、里程碑。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其意义甚至不亚于创立中国证券市场。随着试点公司的试点方案陆续推出,随着市场的逐渐认可和接受,表明股权
    2023-05-03
    358人看过
  • 新余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暂行规定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新余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为了加快城市建设和管理市场化进程,推动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特作以下规定: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及《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按照多元化投资、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运作。公开招标,有偿使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推进市场化进程。加快事业单位转企业的步伐,逐步压缩财政拨付人员机构经费,减轻财政负担,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市政公用事业运行机制。二、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一)改革主要由政府投资公用
    2023-06-10
    159人看过
  • 股权分置改革对股指的影响
    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在股权分臵情况下,由于股权估值方式的不同,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的利益冲突。当上市公司的业绩、品牌、核心竞争力等不能成为公司的市场价值和充分地成为非流通股东的财富时,非流通股东的利益取向与上市公司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取向不一致,非流通股东的行为就有可能发生扭曲,致使上市公司无法形成良好的治理结构。在股权分臵改革之后,股东之间的利益趋于一致,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上市公司也就会因此获得更加牢固稳定的发展基础。管理层转变为公司价值管理者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
    2023-06-13
    363人看过
  • 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情况如何,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股份制改革的总体情况如何,股份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P>1.股份制改革概况?
    2023-05-07
    162人看过
  • 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推动和促进我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和用地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的国有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中,因企业兼并、分立、破产、出售、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制企业等情况而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土地产权界定、《土地估价报告》确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及土地资产变更登记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第四条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二)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并报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三)土地资产处置;(四)办理土地资产变更登
    2023-06-10
    56人看过
  • 关于B股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公司应根据本规定设立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二.董事会秘书的条件:1.具有金融、证券、财务、会计或工商管理等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2.具有必备的行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情况.三.董事会秘书的职权:1.依法准备和递交证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2.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3.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4.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5.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取得的股东名册,确保符合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及时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
    2023-06-09
    374人看过
  • 股权分置改革有什么意义
    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1.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了证券市场的固有功能。股权分置改革实质是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消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提高证券市场的固有功能。从长期来看对证券市场来说是重大利好,有助于营造证券市场长期上升的环境,形成并巩固所有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降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成本。2.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存在着大量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对流通股股东如何进行对价补偿;试点企业改革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推出的试点企业代表性如何,数量的多少与改革节奏的快慢;股权分置问题到何时才能解决完毕;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大环境下是否会有增量资金进入市场等。3.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在新股发行时应如何定位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解决这一问题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全面解决股权分置问
    2023-06-09
    370人看过
换一批
#会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会计处理是指企业采用合适的处理方法,对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 会计处理方法一般也称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 更多>

    #会计处理
    相关咨询
    •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股权分置是什么意思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18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且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股权分置改革是为了解决A股市场相关
    • 什么是股权分置改革?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14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
    •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XX应当对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市场交易异常情况实施专项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并报告中国XX查处。
    • 农村股份制改革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1-13
      农村股份制改革具体规定:设立企业筹备工作结束后,合作股东大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报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改建设立后,应当报区、县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有关公司股东会设置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9-01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