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后又没合作要不要赔偿缔约损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21:53:26 468 人看过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所以并不一定要赔偿缔约损失。

如果磋商时一方报价,并最后双方又没合作,但对方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提供的报价,并给对方造成利益损失的,那么即要赔偿缔约损失。

并且,双方未达成合作,但给无过错方造成固有利益损失的,也要赔偿缔约损失。反之,无过错方未遭受相应损失的,那么另一方即不承担损失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民法典》第500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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