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31 15:22:26 54 人看过

执行难的原因:一、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造成执行难。二、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难。三、强制执行立法滞后。等等。执行难的对策:一、大力推进执行队伍建设。二、灵活运用各类执行措施。等等。

论罚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

刑罚的演变史向人们表明:人类社会的刑罚是沿着由重到轻的趋势演进的。当前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正是这一趋势的具体体现。然而,伴随而至的罚金执难也一直困扰着世界各国的法学理论家与司法实践者。笔者认为,除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外,罚金执行难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有很大的关系。

首先,侦查机关的疏忽容易引起执行难。公安、检察等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犯罪主体情况尤其是财产情况的忽略给罚金执行增加了难度。主要表现为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能对罪犯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致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钻法律空子,千方百计地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对于这个问题,除了侦查机关提高认识外,还要完善立法,即由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财产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借鉴类似证据保全之类的财产保全措施,从而避免犯罪嫌疑人转移隐藏财产,从而促进以后罚金刑的执行。不过制定这样的措施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司法机关有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罚金刑,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可能导致罚金刑执行困难的时候,可对其财产采取相关的保全措施。采取这样的措施不会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因为:一是这种措施只是一种程序手段,对实体的处理还依赖于后面的进一步查证和法院的判决;二是这种措施的采取,需要受一系列条件的制约。对财产采取有关措施,应坚持必要性、合法性和时效性。必要性是指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时,应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隐瞒、转移财产,确实有影响罚金等刑罚执行的可能。合法性是指有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接受法律监督。时效性是指采取措施,经历一定的期限后仍无法查清事实或查清事实后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就及时解除对财产的有关措施,不得无限拖延下去,侵犯行为人合法权利。总之,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二者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对这个权利的大蛋糕,如果注重保护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将会受到影响;反之,如果重视保护个人利益,那么社会利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所以在切分这块蛋糕时,必须慎之又慎。

其次,执行机关的分工不明容易引起执行难。罚金刑执行措施不到位。法院中的执行局(庭)和刑庭在罚金执行中分工不明确,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争着去执行,一是推着不执行。虽然法律对此明确规定,罚金刑的执行主要由人民法院中的执行局(庭)负责执行,但在实际中,各地的具体做法又有不同。有的由法院的由执行局(庭)负责,有的则由刑庭负责。

笔者认为由刑庭负责罚金的执行不妥。这种做法,一是与法律规定相悖;二是与刑庭的地位不符。刑庭是业务部门,主要是对案件进行审理;三是当犯罪人不主动履行时,刑庭还是要依靠执行庭的力量,来强制犯罪人缴纳罚金;四是由刑庭判处罚金又由刑庭来执行,缺乏监督制约,容易让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再次,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力容易引起执行难。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对刑事审判的合法性及罪犯服刑情况进行监督,但一些地方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监督力度不够。

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的全部过程,进行监督。执行监督机构要对每一个被执行人的执行情况根据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罚金缴纳方式、缴纳时间、缴纳数额进行跟踪监督,随时与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要求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情况,如执行文件的附本、缴纳罚金的收据附件等。对于逾期没有如数缴纳罚金的,人民检察院应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执行。

最后,审判机关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容易引起执行难。在判处罚金时,审判机关没有从有利于执行的角度出发,未能全面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年龄状况,也未能考虑对罚金并罚原则的科学性。

确定罚金数额时不参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会产生两个不良后果:于法无据和易生不平等。笔者认为,确定罚金数额时,应参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1)符合罚金刑制度的立法精神,真正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根据罚金刑自身的特点,与其他刑罚相比,其特点在于不具有人身性,相同数额的罚金,对于经济状况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意义,这就是罚金刑的最大弊端——不平等性。因而,如不考虑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势必引起这种不平等性,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据统计,各地法院所判处的罚金刑的案件并不少,但实际执行率却十分低。究其原因之一就是量刑时未能考虑行为人的经济能力,而一味从情节考虑。(2)提高罚金刑的效益,促使犯罪人主动缴纳罚金。不考虑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决定罚金数额所作的判决如大大超乎行为人的经济能力,不利于行为人缴纳罚金的主动性。一些犯罪分子主刑刑期届满后,由于害怕巨额罚金刑的执行,东躲西藏,不敢正规地经营生产,经济无法恢复,甚至造成生活无出路并影响家庭生活,最终仍然导致罚金执行不能。(3)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52条明确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法条中的犯罪情节包括哪些内容,法律目前还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犯罪情节即包括法定情节也包括酌定情节。在确定罚金刑数额时,要综合考虑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最终决定罚金数额。但也引发了罚金刑的不平等性。然而任何一种刑罚都只有相对平等,绝对平等是不可能的。为了便于罚金刑的执行,我们可以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即以犯罪情节为主,兼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确定罚金的数额。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发挥罚金刑的功效。(4)符合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一条规定: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5)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决定罚金数额以犯罪情节为主,兼顾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的原则具有现实可能性。我国近些年经济持续增长,国民收入和人均收入的提高也为罚金刑的适用创造了条件。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成了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要想使罚金刑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使其得到有效地执行,而要保证这一点,则不可不考虑犯罪人的财产状况。

对未成年人不宜大量地、不加区别地适用罚金刑。司法实践中,往往对未成年人也大量适用罚金刑,但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诚然,根据刑法,罚金刑的适用并未排除未成年人。罚金刑的目的在于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使其失去一定的物质享受,从而抑制其贪利性犯罪的动机再现,同时客观上剥夺其再犯能力。但对于未成年犯罪而言,他们大多无收入或无固定收入,也无财产,对其处罚金,势必由监护人承担。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只能对犯罪人适用,它不同于民法上的民事责任可由监护人承担,如罚金由监护人承担,这就有悖于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的刑法原则,况且未成年人犯罪多是由于认识能力差和意志薄弱造成,家庭和社会因素比重较大。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这些特点,《规定》也对未成年人判处罚金的情况作了从轻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这种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从反面向我们表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应慎之又慎。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一味地判处罚金,则势必造成执行上的困难。

《规定》第三条要求,对数个罚金判决进行并罚。该条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司法实践中也是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的。笔者认为,《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都是不妥的。(1)相加原则违反数罪并罚的精神。对数个罚金刑的并罚,应依据照刑法第69条关于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为妥。吸收原则和并合原则,均有不妥,都会导致或过轻或过重的后果。(2)相加原则,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主刑与罚金刑的总和刑罚与犯罪相当,在总和刑罚幅度内主刑轻重与罚金刑轻重应为此长彼消的关系,不能二者并重;否则就会超过总和刑罚,罚不当罪。当前法律对罚金的规定多是并处方式。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又处罚金,其本身已经够重,如果再对罚金进行相加,执行总数额,就会明显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21: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关文章
  •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现状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执行标的额相对较大,而多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确实无财产可予执行。2、被执行人大多已在监狱服刑,甚至已被执行死刑,无法采取一般的民事强制措施执行。3、执行兑现率大大低于普通民事案件,自动履行率低。4、申请人期望值太高,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当附带民事的判决与赔偿的实现之间存在重大落差时,没有心理准备,片面认为是法院滞延执行,通过上访和闹访来发泄不满情绪。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比普通民事案件大,被执行人不配合甚至消极对抗执行。此类案件大多为故意杀人、伤害、交通肇事、放火、投毒等侵犯公民健康、生命权的暴力犯罪,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立情绪强烈。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较差,甚至有履行能力的也逃避执行。2.多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确实无财产可予执行。从犯罪主体上看
    2023-06-11
    61人看过
  •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履行义务,以实现人的合法权利。然而,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虽然法院系统不断加强了民事执行的力度,但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还是不能最终得到执行,执行难仍是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人们一提到执行难,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工作做得不够好,因为人们的思维定势中一直认为执行就是法院一家的事。人民群众把对执行难的不满和激愤发泄到法院,使法院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其实,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产生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攻克执行难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现从执行难的危害、成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一、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其直接危害表现
    2023-06-08
    333人看过
  • 当前“道赔”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在执行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占比较重。如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2008年受理执行案件2374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512件,占所有执行案件的21.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通州法院对该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一是执行标的额较大,执行到位难。通州法院2008年受理的道交赔偿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5306万元,平均个案执行标的额10.36万元,23件案件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据统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共有378件,其中仅166件为自动履行。二是委托执行效果差,异地执行难。外来车辆或外来人员在本地交通肇事案件增多,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或被执行的财产往往在外地,而委托执行的实际执结率不高,效果不佳,部分案件需要执行法官异地执行,费时又费力。三是保全车辆易贬值,拍卖变现难。被执行人的车辆被保全后
    2023-06-08
    367人看过
  • 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原因对策论文摘要:在各类执行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已占有一定比例。因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身份特殊(即都是在押人犯),所以往往较其他执行案件难度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为了减轻其罪,故在民事部分调解中,往往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便同意被害方的民事赔偿要求,致使达成民事部分的调解协议,一但进入执行程序就会造成被执行人不能按调解的数额如期履行赔偿义务,造成执行困难。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判决上,法院虽然依法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产赔偿,但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投监服刑改造,在执行其个人财产时,其家庭成员往往是转移、隐匿、变卖其个人财产,以逃避法院执行,造成执行困难。三、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法中止执行。但在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由于社会上一些人的偏见,
    2023-06-11
    107人看过
  • 浅析涉执犯罪刑罚程序启动难的原因和对策
    在执行工作中对涉执犯罪案件适时启动刑罚程序,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是攻克执行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从目前各地法院执行实践看,真正启动涉执犯罪刑事程序的少而又少。笔者对新郑法院的执行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在1500余件案件中,移送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的只有1件,有2件正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准备移送。经过对涉执犯罪案件的深入分析,并调查了解了公安、检察机关对涉执犯罪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看法,我们认为当前涉执犯罪案件刑罚程序启动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执行人员证据意识差在执行过程中不善于收集保留相关的证据是涉执犯罪刑罚程序启动难的重要原因。在执行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执行人员为执结一起案件多次找被执行人做工作,费尽周折查找财产线索,但是对工作过程却不善于或没有留心用询问笔录,音像资料、让相关人员出具证明等方式记录下来。等到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准备移送公安机关时卷宗
    2023-06-11
    283人看过
  • 法院执行难的原因
    (一)执行队伍和财政状况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总体来看,执行人员数量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这是最近几年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而且由于案件难度大,执行装备差,执行人员即使全负荷工作,也很难全部执结,从而使大量案件推移到下一个年度执行,造成案件积压。(二)地方保护主义和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成为异地执行难的最大拦路虎。“两个保护主义”的严重困扰导致了“执行难”。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之所以存在,是与我们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社会发展形势以及司法工作的环境密切相关的。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阻碍或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这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三)被执行人难找。实践中不乏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强制执行而举家搬迁,部分企业注册登记材料不完全或实为没有固定资产的皮包公司根本无从查找其下落,不少案件采取缺席判决的形式结案,而被执行人已根本无法
    2023-02-13
    217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所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 更多>

    • 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对策有什么执行难的原因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1
      在工作实践中,金融案件的执行标的金额较大,往往存在审判容易执行难的现象,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还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如何切实保护金融单位的合法权益,既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难点。
    • 交通肇事和解难的原因和对策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3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受路况、车况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越来越多,导致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猛增,但此类案件的调解率却越来越低,调解难度很大,主要有以下交通肇事和解难的原因: 一是肇事被告往往不配合,甚至会逃避。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肇事司机
    • 探望权执行难原因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4
      探望权执行难原因之一是探视权内容不明确。实践中表现为两个相矛盾的方面:其一,执行内容的规定不明确,缺少刚性。司法实践中,法院每年受理的申请探视权执行案件不少,但顺利执行的几乎没有。执行法官一般认为,其问题结症就是三难:探视时间确定难;探视权地点确定难;探视权执行难。可见,由于探望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权利实现方式、权利行使时间的长短及地点选择等问题没有可供操作的具体标准,造成法官不但在判决时面临着自由
    • 涉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对策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9
      在工作实践中,金融案件的执行标的金额较大,往往存在审判容易执行难的现象,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还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如何切实保护金融单位的合法权益,既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难点。
    • 怎样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7
      首先,《》应对刑制度进行完善。要修改量刑标准,在考虑犯罪分子犯罪情节时,应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财产情况,确保其有实际履行能力,否则一纸空文不但使犯罪分子未受到惩罚还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得不偿失。基于上述道理,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应科以罚金刑。未成年人一般都是依赖父母生活的,本人没有多少财产,让他缴纳罚金无异让他们父母承担,这不但违反罚金刑立法本意,也违反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刑法原则。其次,适用罚金刑应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