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执行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1:17 95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目前,大部分地区根据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应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或联合转发了三局一部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土地登记工作的开展。但是,从最近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还有一些地区尚未将文件转发贯彻执行。有的对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未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做到专款专用;有的未向上级有关部门编报年度决算报表;有的未按规定比例上交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等。

为全面贯彻执行9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土地登记费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转发贯彻执行93号文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尽快与当地财政、物价、测绘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取得支持,抓紧制定实施办法或将文件转发。对一时达不成协议,不能联合发文的地区,可暂由土地管理部门单独转发,待条件成熟后再联合行文。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收取的土地登记费,要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比例使用,不准挪作它用。各级财务主管部门和财务人员,忆分发挥财务管理与监督的职能作用,做好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上交、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每年度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汇编县、市(包括计划单列省辖市)和本级土地登记费财务收支决算表,于二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各一式二份。一九九○年决算报表的上报时间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得超过五月十五日。报表格式可暂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外资金会计报表编报。

四、按规定比例如数上交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每年上交经费的时间不超过三月底。今年可延期到一九九一年五月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4: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和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一>大事,对规范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巩固和发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成果,健全和加强全国土地、城乡地>统一管理的体制,促进和强化土地管理各项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认真学习、宣传和做好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准备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组织学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学习和领会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熟悉和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是贯彻这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这部法律坚持了全国土地、城乡地>统一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在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房产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有针对性地对解决房地产市场中
    2023-06-10
    42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双增双节精神,严格审批建设用地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为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压缩“过热”空气,坚决执行“三包三压”方针,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时,应严格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凡未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的项目,计划外的项目,以及有关部门明确停、缓建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土地。对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用地,也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精打细算,严格审核,该减的减该压的压、不得早征迟用、多征少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应严格按用地计划指标控制,不得超指标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对计划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积极提供服务。有条件的要实行统一征地,缩短征地时间,加快建设速度。对其中按合期组织建设的项目用地要予以优先安排、确保工程顺利建设。同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乱占,越权审批土地的违法行为,
    2023-04-22
    45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十四条规定,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我局制定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执行《规程》和《规则》中,需注意以下事项:1.各级土地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2.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专业测量。在开展地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适用的图件进行修测调绘;没有符合要求图件的地方,忆分发挥有测绘力量部门的作用,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他们承担。不论哪个单位承担,都必须执行本试行规程和规则,工作完成后,将所有原始、成果资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3.各地开展城镇村庄
    2023-04-22
    373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金[2002]5号文)(以下简称《知》下发以来,大部分区县都能按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征收、上缴、分配等方面的规范操作起到好的效果,但也有部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未按《通知》要求进行规范操作,造成收费无可靠依据、出让金滞纳、需要返还出让金的项目不能及时掌握等诸多矛盾。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序操作,足额征收和及时返回、分配出让金,更好地为区(县)和开发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备案,不得由受让人转交。未按《通知》规定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进行备案的暂缓返还土地出让金。二、出让金缴款情况表是出让金收款的依据,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逐
    2023-06-10
    29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全国土地资源调查用图继续执行优惠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国发(1984)70号文件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所需大比例尺图件,由国家测绘局负责提供,其收费标准按国测发(1986)131号文办理。执行这一规定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有少数地方没有严格执行。主要是国测发(1987)473号文下发后,有些地方测绘部门按新的收费标准收费。鉴于此种情况,经商得国家测绘局同意,全国土地资源调查用图收费标准,仍执行国测发(1986)131号文规定的优惠价。现将国测发(1988)163号、国测发(1986)131号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部门共同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局,并抄国家测绘局。
    2023-04-22
    226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颁布《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随着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相继开展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建设用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等方面的土地勘测工作,土地勘测不仅是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的工作,而且是一项需要组织土地勘测事业机构和社会各有关测绘力量共同参加的工作。为加强对土地勘测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使之满足土地管理的要求,特制定并印发《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附件:土地勘测许可证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土地勘测工作的管理,提高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使之满足土地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凡承担土地勘测工作的单位,必须申请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勘测许可证,方可实施作业。二、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实施,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三
    2023-06-10
    24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砂金生产土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黄金管理局、黄金公司,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近年来,我国砂金生产发展较快,“八五”期间将有更大发展。由于砂金资源中约有60—70%被农田覆盖,因此,砂金生产势必要破坏部分农田。目前,对砂金开采过程中破坏的农田,大部分砂金生产企业能够及时复垦,交还农民使用;砂金生产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也能积极帮助砂金生产企业解决用地上出现的问题,支持了砂金生产。为了贯彻落实《土地复垦规定》,进一步促使砂金生产企业搞好土地复垦和促进砂金生产,完成一九九○年和“八五”期间黄金生产计划,现对砂金生产中的有关土地复垦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新开辟采金点,在工程、工艺设计中应有土地复垦内容和要求,作出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征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复垦规划、计划进行复垦。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农用地原则上应恢复原用途,及时归还农民使用
    2023-04-22
    29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贯彻(1990)国土(籍)字45号文件有关土地详查登记发证问题请示报告的复函
    江西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你办关于贯彻(1990)国土(籍)字第45号文件有关土地详查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查清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土地详查中的权属调查是《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及其补充规定早已明确的内容,如果严格按照规程及其补充规定进行调查,其成果是能够满足以村(大队)和农、林、牧、渔场为单位的土地登记发证要求的。开展较早的省区,由于没有做权属调查,现在正在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补课工作,以满足土地登记发证的要求。2.土地详查与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必须紧密衔接,详查结束后,成果应送村、场确认,村、场据此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申请,经审定进行登记发证。除对于个别有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问题,登记工作可稍放一放,待以后逐步解决外,必须进行初始登记工作,防止详查与土地登记脱节。3.关于土地所有权证发给村民委员会还是村
    2023-04-22
    108人看过
  •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建省筹备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国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搞好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各种用地需求,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我们制定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建立土地计划管理制度,是我国计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以便改进。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
    2023-04-22
    37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一九八八年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统计局:自去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和执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以来,各地土地管理局和统计局做了大量工作,多数地区较好地完成了任务。为有利于土地统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经研究,今年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在去年的基础上,除在年综2、3表“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关项目中增列“独立工矿”指标外,其他基本不作改动。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请注意以下有关事项:一、对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共同颁发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和《耕地面积变化情况》统计表,仍由已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县下发到乡(镇),以详查数为基础填报,未完成(含正在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县,不填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但《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表仍应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以概查数为基础填报,不再发往乡(镇)。资料均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汇总,
    2023-04-22
    388人看过
  • 转发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土地登记收费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实施细则如下: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应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二、收费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均按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含二
    2023-06-10
    233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土地统一管理的会议纪要》(国办发<1987>5号),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管理的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土地管理局是国家统一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原设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农牧渔业部的有关土地管理业务连同人员,已划归国家土地管理局。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抓紧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机构,同时将现在由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管理的有关业务和人员归并进来。乡镇也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土地管理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二、土地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确定,力求精干。县以上各级土地管理机构,要把原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的土
    2023-04-22
    44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地籍调查试点的土地登记发证报批手续的通知
    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西、四川、陕西、云南、浙江省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130号《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要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的要求,凡完成城镇地籍调查试点达到登记发证条件后,要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才可进行登记发证。凡未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已自行登记发证的,要在接到本通知的一个月内,向国家土地局写出专题报告说明情况,并补办报批手续。
    2023-04-22
    45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搞好地籍测量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均明确地籍管理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即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亦规定要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地籍资料,作为征税依据。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必须的技术手续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属专业测绘。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在地籍调查过程中切实搞好地籍测量工作,为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征、拨,有偿出让、转让做好必要的准备。各地在开展地籍测量工作时,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地籍测量工作必须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籍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具体组织实施,非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测量,不能做为地籍管理的依据资料,不具有确定土地权属、面积的法律效力。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开展地籍测量时,可以依靠自己的测绘力量,也可以组织各部门的测绘队伍参加,采取投标或委托签订合同
    2023-04-22
    48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招拍挂是什么意思?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9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制度。经营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 山东省通知贯彻《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7
      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可适当放宽,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山东省规定,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结合旧村改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村庄建在盐碱地。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一)城市郊
    • 咨询土地抵押登记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土地抵押登记管理法。 该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
    • 国土土地管理法的开垦费必须执行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12
      1、土地管理法有开垦费。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
    • 国家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0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1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