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终止合同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0:21:45 351 人看过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终止合同权利的法律行为。在一般合同中,合同的终止受到严格限制。中国《合同条例》:本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一般来说,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建议。只有当法律或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时,保险合同才能终止。根据中国保险法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保险责任开始时,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这是中国保险法对投保人撤销权的唯一限制。如果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不得终止合同,则应遵守本协议。如果投保人终止合同,保险合同自终止之日起失效,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也应当消灭。保险人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将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财产保险和短期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的保险费,并将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在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二年未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此外,根据中国保险业目前的做法,在长期寿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在保单交付后10天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将全额退还保险费,最多只能收取不超过10元的保单费用。主持人提示:

中国的保险法赋予申请人非常广泛的合同终止权,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这一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旦保险合同终止,原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保障将被取消,一旦发生灾害或事故,保险公司将无法再获得赔偿或付款。此外,在人寿保险中,如果保险合同在保单交付十天后终止,保险人将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在某些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将远远低于支付的保费,这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仓促投降不是一种理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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