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下列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一、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己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地、当事人E所地或者争议的财产所在地,都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相联系,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不便行使管辖权,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更为适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民事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二、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违约需要怎么处理
1、只能在借款合同上约定的法院起诉,不能在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2、这种情况,叫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3、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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