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四个典型案例的列举,从中归纳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至少应具备以下特点:
(一)该标的物是一种具有一定精神价值的有形实体物。所谓的物品几乎都有或多或少的这样或那样的价值,我们甚至可以断言没有价值的物品是没有的,但大多数的物的价值在于其使用过程中带给人们的满足,而我们所界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则与一般的物不同,其应当是一种寄托了人的精神或者是能够给特定的人以精神满足的物,它可以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更准确的说它的使用价值已经退居其次,我们以上四个案例中的标的物:已故父母的唯一的照片、在旅游景点的煞费苦心的纪念照、结婚庆典上的录像带、几代祖传的祭祀器皿无一例外的都符合这一特征。当然,这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还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这种物品应当是一种有形实体物,例如对一个人名誉、荣誉的侵犯也可以造成其精神的痛苦,但这种精神侵权责任则在名誉权、荣誉权的法律规定中已有规范,这些规范实际上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形成了不同而又互补的关系。再如,对一个人著作权、商标权、其所开发的计算机程序的侵权也可能造成其精神的痛苦,但对这些无形权利的侵权损害赔偿在知识产权法的规范中已有更为完备的法律规制。
(二)这种物的精神价值是公认的或者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一般人所能够预见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是否具有精神价值应当用客观标准来衡量还是用主观标准来衡量确实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是否有精神价值以及精神价值到底有多少往往因人而异,本文则采用了一种具有相当客观性的主观标准。首先,这种物品的精神价值应当是公认的,不是以某个人好恶而改变的,例如,我们所列举的四个典型案例中,这些精神物品的实体价值之外的价值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符合一般普通人的常理。如果仅仅是某一个人或几个人认为这种物品有精神价值,那么,作为居中裁量的法官就应该谨慎下判,因为在法院里对一方当事人的过分的保护,就意味着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其次,这种物品的精神价值具备与否以及到底为多少应当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一般人所能够预见的。尽管我们认同精神无价,也有对人格商业化的担心,且所谓的抚慰金也不过是对受害者的一种精神补偿,但抚慰金的数额也应当维持在一个社会能够接受的水平,可预见的标准由此而生。再次,这种物品的精神价值的多少与取得或维持这种物品的难易程度也密切相关,往往来之不易者价高,得之容易者价低。
(三)标的物是一种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应当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若为种类物也就意味着世间还可以寻找替代品,侵权者可以以替代品来填充被损之物,所谓精神损失也就无从谈起。因而只有是特定物,世间仅此一个,不可替代,精神上的缺憾与无奈才有所依据。在我们所掌握的四个典型案例中,这一点体现的尤为清楚。或说谷某英等六人的照片并非不能故地重游,再拍佳照,但实际上此时之心情与彼时之心情毕竟不同,此时之照片与彼时之照片也必不一样,因而所谓故地重游再拍佳照之说也实无可能。
(四)标的物的损毁或灭失具有不可挽回性。与标的物是一种特定物而非种类物相联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还有一个潜在的含义,那就是该物之损毁应为不可挽回,若可通过修补重新制作出一个一模一样的物品,精神上的损失也必无影无踪,如果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不能是种类物是从不可替代的角度界定的话,那么,我们说这种标的物的损毁或灭失应当具有不可挽回性则是从不可修补的角度来考察的,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五)该标的物必须是与特定的人格相联系的物品。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还包含着一层意思,那就是该标的物的精神价值应当是与特定的人格相联系,也就是说这里的所谓的精神价值是特定人格者的精神价值,国家的集体的精神价值受损是不能按照本规定提出索赔的。例如,国家文物受损害,通常用刑法来处理,而国家不会因国家的或民族的感情受到损害而引用本条款来解决。再如,一个企业、农庄、学校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受损,似乎也难以援引本条来寻求救济。
医闹与非医闹的界定
医闹多是无业人员。一个医闹团体最少的有十余人,最多的有百余人,这些人大多都没有固定的工作,有相当一部分还是城市周边的中年妇女,她们大多靠拣垃圾或做小生意为生,且大多属于一个村或一个地方的人。每次有业务的时候,就由一个人牵头,一个通知一个,有相识的也有不相识的,然后在一起相约到医院。有时,医闹是某些有权有势的人在幕后操纵的。他们平时在医院门前看似在四处闲逛,其实他们并不闲,他们在各个诊室搜索,四处打听患者的各种医疗事故信息,当他们从各种医疗事故中嗅到金钱的味道,就马上和患者家属联系称自己可以帮助家属向医院索要赔偿,并提出自己的要求,然后打着患者家属的旗号,在医院上演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的闹剧。他们会在医院门口扯上横幅,冲进医院又打又砸,围堵医生、封住诊室,要求院方赔偿。如果院方不赔偿或不迁就这种行为,他们就会在医院闹上十天半月,不拿到钱誓不罢休。他们既不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患者的家属,而是悄悄滋长的另一种怪异职业医闹。这样的医闹一族往往和出现了医疗纠纷的患者家属相互配合,或是在医院门前聚众静坐,或是在医院拉起横幅要求赔偿,严重的将死者或伤者抬到医院门诊大厅扰乱就诊秩序。在医疗纠纷当事人获得了医院的赔偿后,他们再与当事人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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