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全球化(GLOBALIZATION)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突然成为全球经济的热门名词。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崛起,跨国公司灵活运用各国不同的投资政策使投资全球化。除了各国的关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项可能影响国际投资外,各国的裁员政策也是国际投资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关于裁员法律的争论
资方和劳方向来是对不可分离的冤家。关于裁员法律的争论也是由这对冤家引起的。
资方往往从投资的经济角度来看待裁员。人在投资中是资源中的一个,是人力资源。从成本角度考虑,人力支出属于人力成本。故在旨在压缩成本的投资全球化中,裁员成为总裁们首先考虑的对象。如美国COMPAQ收购DEC后,调整和削减相关部门,裁减多余人员;美国MO-TOROLA公司在全球削减10%的人员,美林公司19年10月13日宣布,它在本年度第三季度纯收益比1997年同期的5.04亿美元下降了1.24亿美元。美林公司为了减少成本,打算将其全球各地的员工裁减5%,即裁员3400人。劳动者无不成为投资家首先开刀的对象。
然而以国际劳工组织为代表的关注劳工权益组织在检讨裁员政策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国际劳工组织秘书长汉森在1997年第85届国际劳工大会上所作的《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确立和全球化》中明确提出,“来源于贸易自由化的经济增长应当伴随着社会进步”,“(劳工)基本权利的普遍保障作为先决条件能使工人们分享全球化的好处”。
中国对裁员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长期的经济模式中,“裁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裁员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跚跚走来。在中国的改革已进入1995年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次确立了经济性裁员的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如果需要裁员,应当符合下述的条件: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2、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3、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对中国的裁员法律的评价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裁员的规定来看,中国对企业裁员的态度是宽松的。因为劳动法提出的裁员的条件2、3及4并非实质性条件,系程序性条件。如条件2、3所言之的企业“提前说明”和“听取意见”的义务,而非必须得到工会和职工的“事前同意”。条件4所确定的企业有“报告”的义务,也不是必须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裁员法律规定的条件1则是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1、何谓“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是指企业法人在债权人或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以后,由于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整顿或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导致破产还债程序中止,企业法人依照整顿方案和和解协议整顿的期间。
如果企业到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那么就意味着企业到了生死存亡的时刻。企业到如此境地,法律才允许裁员,裁员对挽救企业不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2、何谓“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中国没有法律对裁员的这个条件给予规定,但是这个条件表明中国对裁员法律的立法思想是宽松的。
遗憾的是,地方政府在执行裁员法律的时候却采用严格主义的做法。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裁减人员的条件为──
●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入法定整顿期间;
●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据悉,北京市至今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企业的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可见劳动法赋予企业的权利实现起来是多么难!
与实际上实行严格主义的裁员政策相对比,在中国“准裁员”──下岗──却采取宽松主义,但是下岗的政策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从长远看,随着改革深入、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虽然这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可以安排下岗的企业的条件在这个《通知》中并没有列举。而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则简单说明特殊人员的下岗问题──“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而实际上让职工下岗已成为国有企业除劳动合同终止外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最简单办法。下岗政策的宽松与裁员政策的严格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投资全球化要求裁员法律宽松化
19年是“兼并年”。在美国本土,美国正经历本世纪以来第五次重大的公司合并浪潮。跨国收购也愈演愈烈。
●19年6月5日英国维克斯公司股东投票表决,以四亿三千万英镑的价格将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卖给了德国大众汽车公司。
●19年7月21日美国强生公司决定以35亿美元购买瑞士罗奇药品公司所属的德普伊矫正产品制造公司。
●19年6月16日加拿大环球电信公司出资30亿美元收购美国埃克塞尔通信公司。
合并的浪潮现已冲击到一切行业。无论是旅游、通信、金融,还是制药、保险,各个都想更大、更强、更有权势,力求在全球竞争中叱咤风云。而任何一个合并都带来裁员。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19年6月16日在美国参议院说,“银行兼并某些部门时显然会(使一些人)失去就业机会,但是由于经济的增长,美国应该有能力安置失业的人员。虽然每周有30万人失业,但是失业率仍保持在28年来的最低水平,为4.3%。”
投资的全球化趋势必然导致资本向有利于降低人力成本、简化政府手续、减少劳资纠纷的国家和地区流动。
中国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一方面需要外国资本进入中国投资,另一方面中国资本也要走出国门向国外投资。在吸引外国投资的时候,必要的宽松的裁员政策是必须的,人力资源在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才能达到合理配置。同时我们也需要外国对裁员政策持有同样的宽松态度。
结论
投资全球化使整个的地球变得越来越小,使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更加激烈。法律也是全球化投资所必须考虑的成本之一。裁员法律作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更是投资前和投资后企业所要考虑的因素。
中国目前的裁员法律限制了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不利于企业对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从长远观点看也不利于经济的增长和通过经济的增长来降低失业者。
裁员法律采取宽松主义的态度应当是它的发展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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