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有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11:10 53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和披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维护公司管理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解释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今天,我们组织了这个讲解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有哪些内容期货交易。第二条有下列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一)以窃取、欺骗、欺诈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套利、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

(二)知情者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密切关系的人从事、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泄露内幕信息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无正当理由或者信息来源合法,致使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人员接触、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且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不存在欺诈行为正当的理由或合法的信息来源。

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三款中的“明显异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从时间重合度方面认定,综合以下情况确定交易偏离度和利益关联度:

(1)开立账户、关闭账户、激活资金账户或指定交易(托管)和取消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内幕信托相同(2)资金变更时间相同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更和披露时间基本一致;(3)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同的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更和披露时间基本一致;(4)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的时间(五)买卖证券、期货合同的行为明显不同于通常的交易习惯;(六)买卖证券、期货合同的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同的行为,与证券、期货公开信息所反映的基本面明显不同的(七)(八)其他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一)持有或者共同持有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市公司与他人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二)根据事先签订的书面合同、指示或者方案从事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根据他人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的;(3)/(四)以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进行交易的。第五条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形成至披露的期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所列“计划”、“计划”的形成时间,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所列“政策”、“决定”的形成时间,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人员的动议、计划、决策或执行的初始时间为内幕信息形成时间。

内幕信息披露是指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纸、网站和其他媒体上披露内幕信息。第六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表明、暗示他人从事、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避免损益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四)三倍以上的;(五)其他严重情节。第七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表明、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有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金额在150万元以上;(三)避免损益金额在75万元以上;(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

第八条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实施两次以上的,应当依法计算相关交易金额。

第九条同一案件中,交易金额、担保占用金额、避免的损益金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依照从重处罚的数额定罪处罚。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交易总额、占用存款总额、避免损益总额定罪处罚,但对每一被告人的罚款总额,应当为避免的损益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十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所说的非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取得或者避免的所得或者损失。

如果泄露内幕信息的人或内幕交易的明示或暗示的人实际上没有参与内幕交易,罚款数额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内幕交易明示、暗示人的违法所得计算。第十一条单位有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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