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应要怎么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3 02:21:21 114 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应要怎么认定

民法典规定,建房工程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n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n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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