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情势变更的适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2 19:52:06 356 人看过

(一)准确理解“情势变更事实”

所谓情势,有学者认为是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也有认为“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该种观点可以认为是广义的情势变更,将不可抗力包括进去。而另一方面,同一批学者又认为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现象。这就造成情势变更中的情势遇不可抗力之间的模糊不清。情势变更的事实与不可抗力应当区分开来,所谓情势,必须是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及于局部之情事,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事情。

(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时间

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导致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具体来说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到商品房移转登记手续的办理这一区间中,如果相关情势发生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前或者签订之时,即使有一方当事人对此情势并不知情,也不得适用这一原则,而要适用有关重大误解或者认识错误的相关规则。如果情势变更发生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则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及履行都不产生影响,没有情势变更的适用。

(三)情势变更事由的不可预见性问题

情势变更的目前在于调整合同双方利益非自愿的失衡,因此如果当事人对情势变更事由有所预见,无论其是否采取一定手段加以应对,都应当认定为当事人对该种后果的自愿承担,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平,不能适用这一原则。预见的标准观点不一,有认为应当采用主观标准,认为应当以遭受不利益一方的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准。也有认为应当依据客观标准,即根据一个一般的、合理的人标准为判断。依据主观标准增大订约成本和司法成本,依据客观标准则有可能在个案中有失公平。事实上对个案中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应当结合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及应当考虑当事人个体的特殊情况,也应按照客观原则进行考评,并且结合订约当时交易实况进行判断。

(四)“显失公平”的确定

情势变更原则的出现是公平原则与中契约必守原则的协调。契约必守原则在情势变更出现的情况下让位于更高位阶的公平原则,从而打破原有契约对原有合同进行调整。这就决定显失公平成为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本质条件。该显失公平是指维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继续如约履行将会造成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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