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5:24:35 317 人看过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用七个条文来规定不正当行为,其中明确规定了不正当行为分别是:实行混淆行为,引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其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消费者;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有奖销售时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日益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禁止,行为日益完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适应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于1993年9月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0年来,该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实施为开端,10年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工作从无到有,逐步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国务院、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个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方封锁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初步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本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为配套规定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10年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得到不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0年中,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能进行了重大改革和转变,1998年,国务院决定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同时,管理职能由原来主要监管集贸市场转向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2001年,国务院又决定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初步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体系,更加有效地促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执行。目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已经建立起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了公平交易局,省、地(市)、县三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一些地方还成立了专职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办案机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现有执法人员6.8万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人员保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任务和要求。新的形势,对反不正当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沿革信息引用

第十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13: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竞争相关文章
  • 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55号《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4月14日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市场公平、合理、有效的竞争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检举、揭发属实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奖励。第二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条经营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
    2023-06-14
    159人看过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文号:(1997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不正
    2023-06-12
    124人看过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1996年6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以及其他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组织、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办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和本办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2023-06-14
    271人看过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修正)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修正)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经营者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其行为对公平竞争有影响的,也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或者个人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揭发不正当竞争行
    2023-06-12
    262人看过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修正)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采
    2023-06-12
    418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倾销法
    为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违反商业的诚实信用,其后果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任何个人、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可依法给予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刑事制裁。然而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各国及倾销法的规定,惩罚措施针对的是外国的进口商品的低价销售,而且仅仅低价销售还不足以提起反倾销诉讼,还需要对有关的国内企业或行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严重损害的威胁。倾销行为损害的是本国企业、行业或国家利益,而消费者却可能从这种低价销售中成为受益者。因此提起的倾销诉讼的是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企业或行业。在执行及倾销法的过程中,各国都规定了严格的调查和审查、处理程序,其后果通常是征收与倾销幅度相适应的补偿性关税,对产品的销售不受影响,对进出口商来说,在交纳了补偿性关税后,不承担任何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2023-06-08
    367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正当竞争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8
      新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根据新法,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属
    • 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特征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31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也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的原则规定,即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公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9
      提问者,你问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对本案来说,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也就是本案中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执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18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在监督管理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不正当竞争及其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规定: (1)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