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19:03:04 428 人看过

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0]483号)

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县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新《条例》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核心,从广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增强参保强制性、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加工伤预防费支出等方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条例》的实施,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工伤职工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使广大职工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修订的第一部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当前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的惠民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并提前得以落实。

(三)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新《条例》在进一步完善工伤待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规定,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地位。新《条例》对工伤康复费用支出也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我国的工伤康复事业有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物质保障。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法律制度框架最终形成,从而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由单纯的时候补偿向事前的积极预防的转变,实现了由治疗性康复向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工伤康复的转变。

(四)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新机遇。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拓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新的机遇;填补了事业单位人员参保的制度空白,提高了参保的强制性,为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出台了简化认定程序、方便单位和职工的新规定,为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便民利民、提高效率提供了新的机遇。

二、全面开展学习培训

要贯彻实施好新《条例》,首先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通过学习培训,深刻认识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周密的学习培训计划,抓紧开展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各单位的领导,要带头学习研究,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每一位同志更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广泛进行宣传普及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新《条例》的宣传作为当前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来抓。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做好新《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要将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民工作为重点宣传人群。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深入到企业、街道和社区。同时,还要与工伤医疗机构、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工作,为新《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抓紧完善配套政策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现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规定的,要抓紧修改或废止。在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伤保险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和待遇刚性强的特点,妥善处理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新《条例》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相应领导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和完善配套规章等都要明确任务、划分责任、提出要求。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主动与财政、卫生、安监、机构编制等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要提高工作的预见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解决新《条例》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新《条例》的实施工作做好、做实。

六、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新《条例》提及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拿等标准,由各省及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为统一参照体系,规范执行标准,确保新《条例》各项规定在2011年1月1日起贯彻落实,经研究,在《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l87号)重新修订前,对上述各项待遇暂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关于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支付标准问题。

1、职工在本市住院治疗工伤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7O%再除以30天计算。

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准除以30天计算。

3、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报销标准,可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近交通费,其中不含火车软卧票和飞机票。

4、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宿费报销标准。可凭宿费票据报销在外阜住院前工伤职工本人的住宿费,日报销标准不超过150元。

(二)关于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问题。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工伤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为l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全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愿则计算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相应级别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l2个月,十级为8个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17: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池政〔2004〕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障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应当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农民工按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同等待遇。二、全市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由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市直分别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筹
    2023-04-23
    346人看过
  • 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劳社发[2001]8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和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1]25号),现就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接近企业内部离岗休养年龄的国有企业职工(男50周岁以上,女干部45周岁以上,女工人40周岁以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由企业一次性为其缴纳至退休年龄时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企业为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解除劳动关系当年本市企业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其一次性缴费额
    2023-04-25
    448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3]1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岩石甘各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循《条例》基本精神和原则,紧密结合甘肃实际,着眼于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着力维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二)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我省社会经
    2023-05-03
    494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
    文号:合政〔2005〕140号标题: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颁布日期:2005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3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内容: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实施: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的确定办法,统一
    2023-04-23
    336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已实施,现就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统范围问题(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也应参加我市的失业保险,比照本市城镇职工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民政部门批准的福利企业暂仍按照原市劳动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本市民政系统社会福利企业执行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关于参统时间问题(一)未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7号令)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从1994年6月起参加失业保险并补缴失业保险费。(二)根据《条例》规定,事业单
    2023-04-24
    97人看过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0年12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全省范围内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对于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的标准和核定以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前,暂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二、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要严格对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进行管理,本统筹地区对工伤预防费的提取、使用已有规定的,在国家出台具体办法前暂原有规定执行;尚未规定的一律待
    2023-04-26
    28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1条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6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涉及因工外出期间的,对职工外出属于用人单位指派,且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因工作原因所致,按照处理;(二)涉及派驻外地工作的,对有固定住所和明确作息时间的情形,按照驻在地正常工作情形处理;(三)涉及工作原因的,对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等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与本单位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活
    • 关于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30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2个月、4个月、6个月、7个月。距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你说的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我想应该是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其全文如下: 经2005年9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工伤问题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26
      有关工伤问题:1.若要申报工伤,涉及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认定—工伤待遇索赔—执行需注意的问题;2.签订了劳动合同,若公司购买了社保,可由公司向社保局申报工伤,又或者你可在一年内直接凭借劳动合同等材料申报工伤;3.保管好原始病历、相关票据等;4.注意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工伤问题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01
      有关工伤问题: 1.若要申报工伤,涉及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认定―工伤待遇索赔―执行需注意的问题; 2.签订了劳动合同,若公司购买了社保,可由公司向社保局申报工伤,又或者你可在一年内直接凭借劳动合同等材料申报工伤; 3.保管好原始病历、相关票据等; 4.注意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