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业权的客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34:00 479 人看过

我国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矿业权的客体为矿产资源。此说不妥,原因在于,权利立于客体之上,无客体便不可能存在权利,客体往往决定权利的质和量。在探矿权场合,矿产资源可能不存在,若按通说将探矿权的客体界定为一定的矿产资源,在确实不存在该特定的矿产资源时,就无法解释探矿权无客体何以照样存续。此其一。其二,通说认为矿业权为物权,或者准确些说为准物权。物权、准物权均须支配其客体。矿业权所支配的,亦即其作用的,决不是单纯矿产资源,必定有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在矿产资源埋藏于地下时,矿业权所支配的,首先是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在探矿权场合,若矿产资源不存在,探矿权所支配的仅仅是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正因如此,矿业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与贮存其中的矿产资源的组合体,即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内的矿产资源。[1]

观察和界定物权的客体,至少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把物权的客体简单地描述为一个物。例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仅仅注意到该权的客体为一宗适于耕作、牧畜、植树或养殖的土地的地表或水面;在西红柿所有权场合,简单地看到该权的客体为一西红柿。这种模式可被称作单视角模式,在许多物权类型中能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在实际中也容易运用,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另一种模式是把物权的客体立体化,既着眼于客体的水平方向,又注意到客体的垂直方向,以满足权利主体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的需要。这种模式可被称作多视角模式,其运用越来越广泛。例如,在建筑物区分所有场合,法律把一栋建筑物横切或纵切,或者既横切又纵切,形成数个空间,每个空间即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亦可成为抵押权的客体或者是租赁权的标的。同时,也不否认整个建筑物为一个客体。再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场合,有时也对其客体在垂直方向上加以区分,国有土地的地表为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地下的某个层位,如隧道,成为另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国有土地的上空亦成为空间权的客体。

观察和界定矿业权的客体应该采用第二种模式,即不仅从矿区或工作区的地表(水平方向)着眼,而且注重矿区或工作区的垂直方向。所谓着眼矿区或工作区的地表、水平方向,是指确定矿区或工作区的面积、四边和形状。在油气矿业权场合,对矿区或工作区按标准区块进行划分和登记管理,任何一个矿区或工作区均由标准区块组合而成。[2]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95)资源字第3号《关于加强油气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区块划分按经纬度进行,在1°×1°的框架内形成101×101、51×51、11×11三个系列。每个区块应该进行深入的经济价值评价。区块价值评价是石油公司制定资源经营战略,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是商业机密,应该注意保守秘密。

所谓注重矿区或工作区的垂直方向,是指将一个矿区或工作区的沉积层划分为若干个地层区或地层段,每个含有矿产资源的地层段或地层区可以单独地成为矿业权的客体。这种垂直分层或曰纵向分层,在加拿大的阿尔伯达省有两种形式:一是将一个矿区或工作区的沉积层分为浅层和深层,它们可被分别出租,成为不同的矿业权客体,可被不同的人支配;二是把一个矿区或工作区垂直地划分成多个地层段或地层区,谁对哪一地层段或地层区感兴趣,就将该地层段或地层区租给他,[3]即各个地层段均可成为矿业权的客体,并可被不同的矿业权人支配。如此,就出现了区分矿业权,又叫纵向矿业权。在美国的石油天然气矿区或工作区,也存在着垂直划分地层段,进而产生区分矿业权的情况。在泰国、印度尼西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同一地区由不同主体探采不同层位、不同深度油气藏,由地面一个点向多方向打定向井、水平井的事将越来越多。[4]

当然,如果仅有一个地层段贮存矿产资源,或者因技术等原因难以精确划分各个地层段,就仅单视角地观察和界定矿业权的客体,将一个矿区或工作区作为一个矿业权的客体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现在虽然倡导区分矿业权,但在相当数量的矿区或工作区,因在技术上暂时难以精确划分不同的地层段,故仍把该矿区或工作区作为单层段看待,仅允许存在一个矿业权。

还有,作为矿业权客体组成部分的矿区或工作区不是凝固的,而是变动着的。在水平方向,随着勘探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矿区或工作区的面积应随着缩减,国家要收回一定面积。这是例行的面积缩减。此外,还有惩罚性的面积撤销,即如果矿业权人不按许可证核准的矿区或工作区、任务、工作性质、规划期限作业,视情节轻重,可能核减矿区或工作区的范围,甚至吊销许可证,撤销全部矿区面积。[5]在垂直方向,随着勘探、开采作业的进展,有的地层段应归还给国家。在加拿大的阿尔伯达省,油气生产层位以下较深的层位,未获得产量和未经探明的层位,应归还给皇室。并着手签发短期勘探协议和租赁合同。[6]

矿业权客体的另一因素——矿产资源,具有不再生性、分布不均匀性、隐蔽性、基础产业性。这样,把矿业权同一般物权区别开来。油气矿产资源除具有上述属性以外,还具有如下特点,使油气矿业权同其他矿业权区别开来,并决定了油气矿业权的许多方面的内容。

其一,流体性。油气成矿时,一般要经过几千米乃至几百千米的运移;开采时,油气要经过几十米、几百米乃至几千米的运动而汇集到采油气井中;在钻井过程中,钻井液常常把油气驱离井筒周围,给辨别油气水层带来困难;[7]容易发生盗采,如何防范确成问题。美国主要采取责令矿业权人打保护井的防范措施,如果矿业权人不打保护井与侵犯井竞相生产,则责令其向政府缴付赔偿权利金(CompensatoryRoyalty)。[8]

其二,油气水三相共生,这决定了对油气藏的勘探、开发要绝对讲求整体性。通过整体性研究、整体评价、整体规划、整体部署和设计来达到保护、充分利用油气资源的目的。

其三,油气资源规模大、埋藏深,具有整体性,决定了对它的普查和勘探所需要的工作区范围比较大,矿区面积广。区块越小,构造被分解得越零碎,越不利于从整体上、区域上认识勘探对象、特别是新区新层,也不利于勘探部署的制定。[9]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矿区土地使用权时必须贯彻矿区或工作区面积适于探采需要的原则。

其四,油气层高温高压,油气易燃易爆,使得油气矿业呈现出高风险性,油气矿业权的价值随之提高。

最后应指出的是,并非任何区域都能成为矿区或工作区,成为矿业权的客体。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下述区域不得成为采矿权的客体: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

(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

(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

(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

(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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