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预售合同之后是否可以撤销的事宜,确实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如下几种情形下,我们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首先,当房子预售合同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那份房屋认购书是不合规的,因为这意味着相关房产交易并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这样的情况下,定金当然必须无条件退还给有权利要求退回的买家们;
其次,如果您作为买方没有按照前期承诺的时间和地点签署预售合同的话,那么无疑您会被认定为违约方,此时定金将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退还。
然而,如果该房屋的产权出售方在约定的时限内私自将物业转让给了其他人,并因此导致了最终无法按计划签署正式合同,那我们便认为这个卖方违反了他们的义务,应当向购买人支付两倍于定金金额的赔偿;
再次,若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了预售合同,那么定金在卖家完全履约之后是可以用来抵扣部分购房款项或拿回到手中。
当然,在双方共同履约过程中,一旦有任意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我们将会按照“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买卖双方均未出现前面提到的第一种情形中所描述的违约情况,仅仅由于对预售(销售)契约以及补充协议内容上的分歧,从而使得正式签订合同的安排未能顺利进行,在此情况下,卖家应当无条件地将定金全部归还给购买者。
另一方面,如果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其中一方向先前确认过的附加条款,如价格、房号、建筑面积等进行了调整并导致签约未果,这种情况即被视为违约,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违约,定金都将不予以退还。
相反,如果是卖方违约,他们就应当向购买人支付两倍于定金的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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