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是城市建设的关键步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0:44:27 214 人看过

城市建设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标杆。加快城市建设,不仅是提升地方形象、实现和谐人居的现实需要,更是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城市的发展与变化,范围扩大,环境变美,综合功能变强,对于开封这样的老城,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对旧城改造和对外延拓展逐步实

城市建设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标杆。加快城市建设,不仅是提升地方形象、实现和谐人居的现实需要,更是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城市的发展与变化,范围扩大,环境变美,综合功能变强,对于开封这样的老城,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对旧城改造和对外延拓展逐步实现的。

近年来,我市按照“保护、修缮、适度开发老城区,高标准建设西区,充实完善东区,启动杏花营组团”的城市建设方针、建设重点和发展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我市改造和建设步伐,使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城市建成区面积超过81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人口达到90万,城市基础设施和居民居住条件等得到了完善,让市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开封变了,城市变大了,街道变宽了,环境变美了,楼房增多了,生活方便了”。这些成绩的取得,不仅是全市人民艰苦奋斗、努力拼搏的结果,更是广大城市房屋拆迁户无私奉献的结果。

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在广大城市房屋拆迁户无私奉献的同时,也有一些不和谐音,一些拆迁户基于想借此大捞一笔的心理或者其他原因,做出了有悖于城市建设的事情。特别是近期的二期水系工程建设,由于一些拆迁户的一再阻挠,导致工期一拖再拖。殊不知,在郑汴融城的背景下,开封找到了自己的定位,就是依托七朝古都遗韵,恢复北宋王朝帝都的繁华,打造二期水系工程,进行旅游资源的整合,做郑州的“后花园”。水系工程是今年我市的一号工程,水系建设成功之后,把城内的龙亭、铁塔、包公湖风景区联系起来,开封可由过去零散、单一的景点旅游变成城市游。水系工程也是体现“夜游开封”的关键工程,对促进开封市旅游业发展、改善民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有重要意义。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与群众利益最紧密、矛盾较突出、难度较大的就是房屋拆迁问题。在城市化进程必须面对的拆迁问题中,暴露出来一些矛盾是正常的。但是,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自己居住的城市越来越美丽,可又不愿意牺牲自己的一些利益,这可能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重点工程建设、关注民生、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加快老城区改造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要站在加快开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把房屋拆迁工作做好。要营造推进拆迁工作的良好氛围,对开封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开封城市建设的宏伟蓝图等进行宣传,让每位市民对开封发展充满信心,增强参与开封城市建设的自觉性和主人翁意识,既看重个人利益,也要看重整体利益。

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建档案事业经费。

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市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有条件的县城,应当建立城建档案馆(室)。

暂不具备建立城建档案馆(室)条件的县城及其他建制镇,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专人管理城建档案。

第五条城建档案的保管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库房。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包括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一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前款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消防工程等。

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该建设工程在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各种载体的原件,并应当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密级和保管期限明确,技术整理符合标准。

第七条列入报送城建档案范围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建档案机构参加,负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初步审查。

第八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当在5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利用本单位报送、移交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在5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村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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