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通过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网政务公开下载申请表三份,并对申请表内的每一个相关项目进行填写。
加盖公章
具体写出其任职时间、职位及其情况,并盖场所公章。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包括其户口簿、身份证。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加盖公章。
(1)到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2)到拟设立土地及城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3)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取得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1)从事宗教的名称;(2)当地该教的人数;(3)具备物质条件(房、凳子、桌子等);(4)负责人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龙门分厅(网址:http://wssp.hzxzfw.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广东省民族宗教委作出审查决定。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审查,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广东省民族宗教委作出审查决定。惠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审查,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采用以下程序:
(1)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位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
(2)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龙门县西林路4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附件第40条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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