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暂住辖区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申请人填写《省申领(变更、)表》,收集申请人提交材料并审核。
3、审核不合格当面告知不合格原因,下发《受理(缺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单》,申请人备齐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
4、审核合格,申请人采集人像,将信息录入系统。
5、打印《福建省居住证领取凭证》交申请人。
6、申请后15日,申请人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二、办理材料
一、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缴纳凭证等。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自有(亲友)明文件,或者、合同(以及房东的、复印件)、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四、身份证明与相片。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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