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私营企业形态导向与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1:40:13 168 人看过

制度为股东,特别是为控股股东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机会,极易损害国家、职工和企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尽管在法律上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其经营是靠自然人来实现的,它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根据其背后控股股东的指令开展经营活动。控股股东的个人意图很容易渗入到公司行为之中,有的可能迫使公司从事有利于控股股东的不正当交易,满足个人私欲,损害国家、职工和企业债权人合法利益。

第三、有限责任制度会成为经营者或控股股东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时间短,对市场和经营管理的立法、执法、经验、措施还不够完善,使企业经营者或控股股东有机可乘,生产或经营质量不合格产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致使许多特定的,甚至是不特定的消费者非自愿地成为公司债权人。许多公司经营者或控股股东不愿意或故意不履行债务,不承担损害责任,有意无意地将损失转嫁到受害人身上,规避侵权责任。

第四、国家为了监督公司行为,实现“趋利避害”,需要支付较大的监督成本。为了防止股东和经营者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谋取非法利益、规避侵权责任等行为的发生,随着公司数量的增多,国家需要支付较大的监督成本,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来监督企业行为。如果国家由于人力物力有限,投入的监督成本不足,可能导致监督不力,致使“洪水泛滥”。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家并不需要投入那么多的监督成本,相比之显现公司之不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私营企业三种基本形态,各有所长,各有利弊。从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出发,我们在发展私营经济过程中,对中小型企业的设立,应当引导更多的投资者选择非法人的企业,即个人独资和合伙形态。由于这两种企业不是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投资者用个人甚至家庭财产来偿还,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会促使企业的投资者尽职尽责的经营好自己的企业,大大降低企业债权人风险,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以及形成良好的商业道德都非常有利。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老板跳楼自杀的很多,而在我国甚少,这是由于西方国家多数企业老板是非法人企业老板,企业一旦经营失败,老板要以个人甚至家庭现在和将来所有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惟有跳楼自杀才能解脱债权人的追债。而在我国,企业的老板多是法人企业老板,自已对企业债务无须承担责任,即使作为企业的股东,至多承担有限责任,不至于被债权人逼得走投无路而自杀(笔者无意渲染或鼓励企业老板因无力清偿债务而自杀,而在于揭示公司在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上的弊端)。因此,在政府鼓励发展企业过程中,公司数量并非越多越好,应当实施一系列有效政策,鼓励更多的私营投资者主动选择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也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三部法律”的立法初衷。

二、私营企业形态导向与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法律机制上存在的问题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充分认识到三种基本企业形态的利与弊,纷纷利用一系列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主动选择设立非法人企业。因此,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总数中非法人企业占大多数,只有不到20%的是公司企业。当然,公司企业经济总量很大,政府对其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和对其经营行为严加监管是必要的。然而,在我国,由于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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