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8:23:55 412 人看过

为适应加工贸易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简化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续,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以下简称《加工贸易手册》),原《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上述三种,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同时停止使用。2006年1月1日前已备案核发的《登记手册》可继续使用至核销完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在申请备案时要认真阅读《加工贸易手册》中“加工贸易企业须知”,并如实填写相应表格和栏目。

二、《加工贸易手册》分为普通型和加厚型两个版本,主要区别为进出口报关登记页数不同,进出口次数、项目条数较多的企业应选用加厚型。

三、经营企业需在《加工贸易手册》封面上填写企业名称和海关注册编码。

四、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经营企业情况表”:经营期限,指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注册地址,指营业执照所批准的地址;加工厂厂址,指实际加工地点;年加工能力,指该公司主要产品年生产量;年进出口额,指公司上一年进出口值;企业管理类别是指海关对企业管理的分类类别,新注册企业为B类。

五、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加工企业情况表”:若加工企业与经营企业相同,可不填此表。

六、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货物进口/结转转入报关登记表”和“货物出口/结转转出报关登记表”:填写内容应与报关单相应项目一致;深加工结转与余料结转需在“运提单号”栏目填写手册号。

七、《加工贸易手册》中:填写内容应与出口报关单相应项目一致;深加工结转与余料结转需在“运提单号”栏目填转入手册号。

八、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货物内销/放弃登记表”:应在备注栏注明货物处理方式“内销”或“放弃”。

九、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核销申请表”:“项号”是指该料件在手册中的项号;如多于4个成品,企业可按照需要复印申请表后顺序填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情况”应注明结转、退运、放弃等处理方式;“边角料/副产品/受灾物资”应注明结转、退运、放弃等处理方式。

十、“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自行留存备查,一份交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十一、《加工贸易手册》应妥善保管,不得买卖、转借或者交与他人非法持有,对违反规定造成违法后果的,经营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对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加工贸易手册》由海关总署负责统一印制,各海关对外出售时按规定每本售价5元。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30日 07: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人员自1995年5月1日起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同时废止。更换后的调查证外部为一黑色皮夹,内部镶有一枚铁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通体为金黄色,徽志上方为红色国徽图案,下方为麦穗拱托的钥匙和权杖的造型。调查证插在皮夹内,为一密封全塑卡片,上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职务、编号、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持证海关人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工作时,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特此公告
    2023-04-24
    26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民审进物华货完华物税价物海加关工完华审共贸口审办和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1997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便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通关,打击价格瞒骗,保证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范围:(一)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二)因故不能出口,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三)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四)其他需由海关审价
    2023-06-06
    27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0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管理,贯彻《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并根据情况下厂实际核查保税货物,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进出口货物等有关手续。第三条对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第四条联网企业应如实向海关提供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企业备案、进口、库存、出口、单耗以及财务等相关数据。第五条海关应根据企业的申
    2023-06-05
    31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海关告知书
    海关告知()号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关于___________的申请,我关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不齐全),符合(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告知事项)。特此告知。(印)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06-06
    37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鹏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
    2023-06-06
    32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1992年9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加强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1.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转关运输,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3.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2.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3.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4.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5.主管海关,指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负费办理管辖地区海关业务
    2023-06-06
    453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四种类型,中国与外国合资经营的企业、中国与外国合作经营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更多>

    #外商投资企业
    相关咨询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十四条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7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营运工具舱单的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2
      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1
      案件调查终结,海关关长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应当由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二)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三)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四)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3
      根据案件调查需要,海关可以对有关货物、物品进行取样化验、鉴定。海关提取样品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场的,海关应当邀请见到场。提取的样品,海关应当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化验、鉴定应当交由海关化验鉴定机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化验人、鉴定人进行化验、鉴定后,应当出具化验报告、鉴定结论,并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