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的延误有很多原因。从实践来看,工期顺延的理由主要是下列情形:
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6、工程质量鉴定。
一、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什么证据,如何预防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证据:搜集建筑工程合同,人证,物证等。
如何预防:
1、发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充分重视。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重视合同条款如施工要求、工期、付款条件、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的设计。很多客户一直认为签订合同是无用的,认为这种违约之类的倒霉事情是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或者认为委托律师介入会增加公司成本。这是一种理解上的误区,合同签订的最直观的效果是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会按照大家约定的条款来完成工作,有一种督促的作用;另,若当事人持有一份的合同,对于日后一旦用法律手段维权,法院也有判决的依据,从而最终会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发包人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的书面证据。
一般的施工合同会约定设计施工图纸的要求,比如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双方确认无误后,由双方代表在图纸上签字,而承包方将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因此施工图纸就是案件认定的“主要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施工图纸来认定敦是敦非。
3、发包人应对质量不合格标准有个专业的认定
不管是法院还是律师都不可能全面了解建筑设计的专业问题。这就要求发包人在主张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要指出施工质量的具体问题在哪里,以屋顶漏水为例,则要求具体指出是屋顶哪个部位是漏水,并且指出漏水原因主要是哪些,是原材料有问题还是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故意减少施工程序,导致施工后不牢固而出现瑕疵。另外,建筑施工会有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这也要求发包人与律师详细讨论关于此类标准在应用时的相关问题,从而让律师能够得出一个全面而有效的诉讼方案。
4、发包人要习惯使用书面沟通方式。
一旦发包人发现质量出现问题,就应当果断书面发函给承包人,提出自己的意见。发函的作用一是告知,二是证据保全。有很多客户表示自己一直在与承包人沟通,但都是电话沟通,这种情形法院一般都会以证据不足而不予认定,但若是客户能提供书面证据则效果往往就不同了。
二、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导致工程停工的,要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事实上,当发包人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承包人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最重要的是可以要求工期延顺,从而不会超期施工。
这时,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承包人要做以下的事情,以便对工期延顺进行认定:
1、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那么在出现工期停工、延误事宜时,承包人应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并要其签字确认;
2、或者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应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如有证据证明向发包人出函,要求确认工期延顺的;
3、发包人的前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三、是否可延迟签订施工合同
可以,但要在特定条件下。
1、工程量增加;
2、发包人变更设计;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4、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5、工程质量鉴定;
6、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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