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红与小明系再婚,小红与前夫育有一子三毛,三毛跟随小红生活,小明在外做生意,小红在家照顾子女,小红与小明婚后于2010购买了一套115平方米的套房,该房屋登记在小红名下,自2015年开始,小红与小明感情不合开始分居生活。2019年,小红擅自将房屋赠与三毛,并签订了赠与合同。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红与小明婚后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小红对该房屋享有份额,对自己份额享有处分权,三毛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故赠与行为并非全部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
【评析】
李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夫妻双方在没有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式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小红、小明对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小红赠与房屋应取得共有人小明同意。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小红与小明婚后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小红与小明对该房屋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小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三毛,严重侵害了小明的产权权益。
因此,小红未经小明同意擅自赠与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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