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申请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1)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2)申请人资格符合上述“服务对象”的要求;3)申请事项属于应经路政许可的事项;4)申请事项涉及东莞市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及政府还贷的乡道公路范围;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及形式符合本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的规定要求。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
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
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注册并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东莞分厅,进入我局相应的路政许可事项栏目,点击“在线申办”,按照“必交”项申请材料内容和要求提交初审资料,提交成功后等待初审结果通知。
2、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提供靠前服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申请人申请资格不符合《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规定的,窗口人员即时告知申请人不需要许可或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东莞市公路管理局职权范围的,窗口人员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并邮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人员当即电话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并邮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在实地勘验时(或邮寄)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窗口人员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将于1个工作日内受理该路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并邮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起计的5个工作日内,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待审查完毕呈局审批后作出路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窗口人员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
4、审批。审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要求的,作出准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并邮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如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要求的,作出不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并邮寄《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相关决定文书及证件于审批后1个工作日制作完成。
5、领取结果并公示。窗口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后,申请人可通过路政人员上门送达或邮递等方式领取许可决定文书及相关许可证件。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窗口人员将对外公示许可申请事项的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东莞市公路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提供靠前服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申请人申请资格不符合《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规定的,窗口人员即时告知申请人不需要许可或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东莞市公路管理局职权范围的,窗口人员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窗口人员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窗口人员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将于1个工作日内受理该路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起计的5个工作日内,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待审查完毕呈局审批后作出路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窗口人员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
4、审批。审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要求的,作出准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如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要求的,作出不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相关决定文书及证件于审批后1个工作日制作完成。
5、领取结果并公示。窗口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后,申请人可直接到东莞市公路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路政人员上门或邮递方式获取许可决定文书及相关许可证件。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窗口人员将对外公示许可申请事项的审批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上三杞新村小工业区路路政养护综合楼一楼路政所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公路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八条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修正)》(1998年)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2012年)
全文条款全文条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2017年)
第十九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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