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流合同的一般法律性质
(一)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下:
1、既是双务合同,也是有偿合同;
2、是一种要式合同;
3、是一种诺成合同;
4、履行方式可以是运输、仓储、配送等多方面形式;
5、其他法律性质。
二、物流服务合同的特征及主要类型
物流服务合同泛指物流企业与物流服务的需求者(用户)约定,由物流服务企业为后者提供全部或者部分的物流服务,后者向物流企业支付报酬的各类合同。
(一)物流服务合同的特征
1、物流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同时又
互负义务;有偿则是指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物流企业以收取服务费用来盈利,所以服务不能是无偿的。
2、物流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相对于实践性合同而言,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
内容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需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3、物流服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物流合同的标的不是物,而是物流企业向物流
服务需求者提供物流服务的行为。虽然在物流企业为用户提供服务的整个过程中,经常会出
现用户的货物被物流企业实际占有的情况(如保管、运输等),但货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
移,物流企业没有处理货物的权利,必须按物流服务需求者的要求完成物流服务项目。
4、物流服务的一方是特定主体。合同的主体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自
由的原则,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过多的限制性要求。但基于订立合同的要求,物流合同的一方应是特定主体,即依法成立,专门提供物流服务并收取报酬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
织。
5、物流服务合同对第三方有约束作用。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通常只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作用,但物流合同有其特殊性。物流企业作为服务商,在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并非收货人的情况下,通常要向第三方——收货方交付货物,收货方可以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同时也应自觉受合同规定的收货期限、地点等条款的约束。
6、物流服务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在交易频繁的商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领域,服务商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因此,格式合同被广泛采用。邮政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条款),邮政物流服务合同也不例外。
三、物流合同格式条款效力怎么认定
(一)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合理,承运人是否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承运人是否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条款。对于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注意,为进行相应的提醒或告知的,该种格式条款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三)在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对免责条款或限制责任条款说明时,承运人是否尽到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进行充分的说明。未尽到说明义务或者做不真实的说明导致对方判断错误的,该类条款一般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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