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保险受益人权利;受益人权利;期待利益;保险索赔权是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权利。具体而言,它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的请求权。保险受益权是保险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的范围界定、产生、变更和消灭,直接关系到受益人权利的保护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合同目的的实现。由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粗放,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基于此,笔者对保险受益权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对完善我国保险立法有所帮助。第一,保险受益权的法律性质。多数学者认为,受益人受益权是保险事故发生前的期待权。保险事故发生后,该权利成为不动产权利;②虽然有学者承认受益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具有期待权的性质,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权因其不可继承而属于地位权;③有学者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享有期待地位,而不是期待权。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使受益权具有取得财产权的性质。④可见,上述观点的共同点在于,学者们考虑到保险合同的愤怒性质,对受益权进行了阶段性分析,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前后受益权的性质,但在不同的阶段,他们对受益权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学者们分阶段考察的思路,笔者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受益人的期待权或期待利益;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权是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相结合的混合权利。
人寿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实践中,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期间某些情况的变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希望变更其最初指定的受益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变更,并赋予其变更指定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明确放弃变更受益人指定的权利的,视为法律保留变更权利,未经受益人同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任意变更受益人。在保留变更指定的权利的情况下,虽然受益人被指定为保险受益人,但是受益人的地位是不确定的,或者极不稳定的。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使变更指定的权利,受益人的权利就会立即消失。⑤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继续保留变更受益人指定的权利的,基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利益将只是一种预期利益,这种利益随时可能消失,不能形成法定权利。当然,是否保留指定变更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自由。在指定受益人时声明放弃指定变更权的,确定保险受益人的权利。未经受益人同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变更受益人。此时,受益人受益权成为一种期待权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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