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县堡隆路建设项目、拉进路建设项目、柳北路扩建项目、污水处理厂项目、年产4430台挖掘机技改项目、迁建柳江县思贤小学项目、九曲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柳江县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塘头地块、南环路西段扩建回建地等项目是我县城市建设用地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对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项目用地涉及拉堡镇三个村委,征地补偿标准以柳东村民小组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和被征收土地前人均耕地面积为计算依据。镇、县统计部门依法提供柳东村民小组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分别是:水田0.2799万元/亩、旱地是0.2607万元/亩,被征收土地前人均耕地为0.305亩/人(折0.0203公顷/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土地补偿费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即
水田:0.2799万元/亩×9=2.5191万元/亩。
旱地:0.2607万元/亩×7=1.8249万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征收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即
水田:0.2799万元/亩×14=3.9186万元/亩。
旱地:0.2607万元/亩×14=3.6498万元/亩。
综上所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为:
水田:2.5191万元/亩+3.9186万元/亩=6.4377万元/亩。
旱地:1.8249万元/亩+3.6498万元/亩=5.4747万元/亩。
三、青苗补偿费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于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水稻、蔬菜(不分品种)、芋头、红薯、玉米等青苗补偿费为0.2799万元/亩。
四、果树、竹木补偿标准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果树、竹木的补偿标准见《征收土地竹、木、果树补偿标准表》。
五、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
(一)拉堡镇堡隆路等城市建设用地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全货币补偿安置、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1.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即被拆迁房屋完全以货币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不再安排回建地。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砖混结构主房:有证1500元/㎡;无证700元/㎡。
(2)砖木结构主房:有证1400元/㎡;无证670元/㎡。
(3)附属房:无证砖混结构350元/㎡;无证砖木结构(檐高2.2米以上)300元/㎡。
(4)简易房(檐高2.2米以下):150元/㎡。
实行全货币补偿且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每户一次性给予600元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对被拆迁的有产权证房屋,按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5元/㎡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方式:即对被拆迁的住房进行作价补偿,拆迁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批准被拆迁人安置回建地建房申请。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砖混结构主房:有证800元/㎡,无证400元/㎡。
(2)砖木结构主房:有证700元/㎡,无证350元/㎡。
附属房、简易房补偿标准同第1条第(3)、第(4)款。
实行作价补偿与回建地安置相结合方式且在过渡期限内,每户一次性给予600元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对被拆迁的有产权证房屋,按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5元/㎡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房屋拆迁装修补偿
(1)防盗门:200—500元/樘
(2)实木门:500元/樘
(3)包门:300元/樘
(4)塑钢门、铝合金门、普通铁门:100元/樘
(5)木制壁柜:200元/㎡
(6)厨柜、不锈钢拉闸门:120元/㎡
(7)实木地板(高档)、花岗岩(高档)、木吊顶(高档):100元/㎡
(8)大理石(高档)、塑钢窗、铝合金窗:80元/㎡
(9)实木地板(普通)、复合地板、木吊顶(普通)、木墙裙、文化石、包窗、铝雨棚、广告牌(普通)、灯箱、木制扶手、不锈钢扶手:75/㎡
(10)花岗岩(普通):70元/㎡
(11)抛光玻化砖:65元/㎡
(12)拉闸门、卷闸门(窗)、不锈钢防盗网:60元/㎡
(13)大理石(普通)、石膏吊顶:50元/㎡
(14)铝扣板、瓷砖(高档):45元/㎡
(15)地板砖(普通)、马赛克:35元/㎡
(16)瓷砖(普通)、外墙砖、铁制防盗网、普通雨棚(塑料)、铁制扶手:30元/㎡
(17)塑扣板、保丽板:25元/㎡
(18)水磨石地面:20元/㎡
(19)墙纸、涂料外墙:10元/㎡
(20)涂料内墙:6元/㎡
(21)木线条:10元/m
(22)石膏线条:3元/m
4.房屋拆迁其他设施补偿
(1)电话迁移费:260元/部
(2)空调迁移费:150元/台
(3)有线电视迁移费:236元/户
(4)宽带网迁移费:600元/户
(5)独立水表迁移费:200元/户
(6)单相电表迁移费:200元/户
(7)浴缸:500元/个
(8)坐便器:250元/个
(9)洗手盆:80元/个
(10)抽油烟柜:400元/个
(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
(1)竹棚、工棚:50元/㎡
(2)钢架棚:80元/㎡
(3)围墙:红砖50元/㎡;片石60元/㎡;水泥砖50元/㎡;煤渣砖30元/㎡;泥砖、泥墙15元/㎡
(4)地坪:水泥地坪每平方米35元;三合土地坪每平方米25元
(5)水沟:砖70元/立方米;片石80元/立方米
(6)粪池:砖石化粪池50元/立方米;土粪池20元/立方米
(7)水池:45元/立方米
(8)水井:1500元/座
(9)坟墓:有碑坟1000元/座;无碑坟800元/座
(10)沼气池:200元/立方米
(11)供水、电力、通讯设施的拆迁补偿按有关部门实际拆迁费用给予补偿。
(三)门牌奖励:凡在政府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于3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的,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10000元/门牌,若逾期不配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不予享受奖励政策。
六、征地公告发布后,对抢种的果树、竹、木、抢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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