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作为原告提起撤销权之诉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故在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情况下,业主均有权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二、业主撤销权之诉的含义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从性质上来讲,业主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与一般形成权不同的是,业主撤销权必须以诉讼方式行使,最终由法院判决生效。
三、业主的定义
业主自然就是购买商品房的人。事实上,法律对业主的定义有明确规定,业主是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而所谓建筑物专有部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构造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能够独立、排他使用;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也就是说,除了房屋,满足以上三个特点的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也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其所有权人也是法律意义上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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