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涉外继承的管辖权应如何确定
【摘要】案例:美国公民派克最近在中国南京去世,它的儿子想继承派克在中国遗留的一笔遗产,但是他不知道应该由谁管辖该案,他想问一下,涉外继承的管辖权应如何确定?涉外案件和管辖权是直接关系到处理涉外继承案件结果的
案例:美国公民派克最近在中国南京去世,它的儿子想继承派克在中国遗留的一笔遗产,但是他不知道应该由谁管辖该案,他想问一下,涉外继承的管辖权应如何确定?
涉外案件和管辖权是直接关系到处理涉外继承案件结果的重大问题,因此,许多国家都从保护本国当事人或者位于本国境内的财产利益出发,对某些涉外继承案件规定了专属管辖权。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在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时,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标志: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依据、遗产所在的地点。但是,不是不动产的涉外继承案件归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是国际上公认的管辖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对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上采取遗产所在地和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标志,来确定法院和管辖权,原则上采取遗产所在地和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标志,来确定法院和管辖权。即:外国人死亡后在我国境内留有遗产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华侨在国内国外留有遗产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外国有死亡后在外国留有遗产或华侨死亡后只在国外留有遗产的,我国法院无管辖权。死者在我国境内的继承人,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继承的公证手续后,再向有关外国主管机关申请公证。所以,如果派克的遗产是在我国境内,那些自然由我国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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