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7:50:42 361 人看过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除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外,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行为多种多样,且限定为利用职务实施,阻碍的解救活动可以是公务也可以是非公务;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形式只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且阻碍的仅限于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行为。

3、主体上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实施阻碍行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故意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属于严重恶劣的违法行为,相关情况的处理是基于实际造成恶劣影响来进行界定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或者阻碍解救的行为,本身就是构成了违法的行为的。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处罚规定是什么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规定为:对犯此罪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阻碍解救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首要分子,而是一般参与者,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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