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以导致建设施工合同失去效力
1.当事人之间约定失效的情形或时间出现;
2.合同被依法解除;
3.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三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立案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1.承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发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合同、工程质量签证单、工程款结算书等。
4.法院有权主管或管辖的证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n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可否主张违约金,及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266人看过
-
什么情形可以导致合同无效
178人看过
-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应认定无效?
76人看过
-
建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如何处理建设合同无效
161人看过
-
导致无效合同的12种情形是哪些情形
193人看过
-
什么情形能导致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471人看过
-
合同效力待定哪些情形下会导致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25导致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施工合同中建设方是哪些情形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1谁给钱谁就是甲方,建设单位约等于甲方约等于业主,发包方一般是被委托方,也就是乙方。 1、“建设单位”可以理解为出资单位,即“业主”,就是这个大楼是给谁盖的。或者说:建设单位就是拿钱出来给施工单位,让施工单位给盖房子的。 2、“发包方”一般情况下指的就是业主,但工程允许分包时,他有可能是总包方。 3、“甲方”是指代用词,一般为合同的出资方或委托方。“乙方”是被委托方。甲方的概念这么说吧,假如你是施工
-
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有哪些情形?上海在线咨询 2023-03-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这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哪些情形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
施工合同失去法律效力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3-01-04施工合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需要看合同约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