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的要义在于规范,核心在于公开,目标在于公正。要让自由裁量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努力实现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此作了具体部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了《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这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的重要举措,对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意义重大。
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江苏、山东、福建、上海等地基层法院从2000年开始探索量刑方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6月开始在指定的12家中级、基层法院进行试点,2009年6月扩大到全国120家中级、基层法院,从2010年10月起在全国3000多家中级、基层法院全面试行。实践证明,量刑规范化改革对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了积极作用。量刑更加公正均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量刑更加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司法得到进一步保证;人民群众更加理解支持,群众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这项改革给予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了全面总结评估,各地法院认为,改革成效明显,已具备正式实施的条件。
量刑规范化的要义在于规范。
一是规范量刑方法。量刑规范化改革改变了传统估算式一次性估算出量刑结果的方法,在深入调研论证、抽样调查、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炼、总结出了一套量刑的方法和步骤;规范量刑情节的适用,明确了自首、立功、累犯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规范常见犯罪的量刑,对法定刑幅度进行合理细分,明确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等15种常见、多发犯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和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根据,以及一些个罪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
二是规范量刑程序。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引入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就量刑提出量刑建议,同时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发表意见。规范量刑方法和量刑程序,目的在于更好地查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更加明确量刑的标准和尺度,更好地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量刑公正。
量刑规范化的核心在于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只有公开才能更好地促进公正,只有公正才能更好地赢得公信。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落实司法公开、增强司法透明的重大举措。一是将量刑指导意见公开执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二是将法官量刑的方法和步骤公开,把法官量刑的内心活动和过程充分展现出来,让当事人知道刑期是怎么量出来的;三是将量刑程序公开,在法庭上对量刑事实、证据进行公开调查,对量刑焦点进行公开辩论,将量刑争议问题解决在法庭上,让控辩双方充分参与到量刑中来,使法官做到兼听则明、阳光司法。量刑规范化改革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力地促进了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公正廉洁司法进一步彰显。
量刑规范化的目标在于公正。自由裁量是司法活动的本质属性,也是司法活动的生命所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但是自由裁量不是没有限度的,自由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的自由,必须是合理的、有限度的。量刑规范化不是要限制、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否定刑罚个别化,其目的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量刑公正。量刑时,要准确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罪要依法重判,轻罪要依法轻判,保证罪刑相当,罚当其罪。量刑规范化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量刑时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在量刑过程中,定性分析始终是主要的、是基础,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量刑是一项复杂的司法活动,量刑规范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但还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需要不断总结、提高,不断发展、完善。实践是检验改革成果的唯一标准,实践也是推动改革发展的关键所在。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改革将在实践中继续前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自由裁量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努力实现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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