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有些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服刑期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又会实施犯罪行为。对于这些“死性不改”的犯罪分子,会怎样处理呢?是否仍需要由法院判刑处罚呢?
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又犯罪会怎么处理
在实践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不一定就是在监狱服刑的,也有可能在监狱外服刑的,如罪犯假释出来的情况。但是,不管是犯罪分子在哪里服刑,都有可能因各种原因实施犯罪行为的,而犯了罪,必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例如,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5年,如其在监狱内服刑2年的后,故意伤害狱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那么法院在判刑量刑时,会结合其剩余未执行的3年刑期和新罪(故意伤害罪)该判处的刑期,综合来确定最终的刑期。
如果犯罪分子已经获得假释的,在监狱外服刑的,要是犯罪,就会被重新收监,然后经过司法机关侦查后,由法院按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判刑处罚。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犯罪分子由于初犯、罪行较轻的等原因,会被判处缓刑,没有被收监服刑的。若在缓刑期间犯罪的,也会被重新收监并依法数罪并罚,只是缓刑期间不等于服刑期间,法院在判刑量刑时,是不会扣减该部分缓刑时间的。
其实,犯罪分子在被判刑后,要是不服的,可以在法院宣判后,让律师上诉的。如果上诉结果不如意的,如有新证据或证明法院判决有误的证据,仍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以尽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其合法权益。要是对此仍有疑问的或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可找个刑事辩护律师详细咨询。
一、假释考验期期满后应该如何处理?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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