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权随所有权转让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19:50:19 232 人看过

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作品原件的展览权是随作品所有权转移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作品原件转移后,一来因所有权的不断转让,著作权人很难找到原件在哪里;二来如果展览权仍由著作权人行使,就会和原件所有人的财产权发生冲突。同时,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也往往有展览原件获取经济报酬的需要。作者对作品著作权的拥有与所有人对作品原件的拥有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因而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等同于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发表权和展览权的区别

发表权又称公表权、公开权。向公众披露作品的权利。一般认为,作品是作者个人秘密的一部分,公开作品是作者的一项人格权。公众即为不特定任何人,其数量不限。只要作者将作品向不特定任何人(即便是一人)披露,即认为已行使公开权。反之,披露的对象被作者限定在特定范围内,具有保密义务,则不属公开。公开权的行使往往包含在作品的使用过程中,如出版、展览、上演等。发表权是作者一项权利,其内容包括决定是否将作品公诸于众,何时及以何种方式公开。未经作者许可而公开其作品的,是一种侵权行为。作者死后,若其生前无相反的表示,其继承人有权将其未曾公开的作品公诸于众。但这并不意味发表权可以继承,而仅仅是法律推定作者同意公开。此种立法意图在于发展和繁荣科学、文化事业。

展览权是指公开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的权利。主要是指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工艺品的公开陈列和展览。大多数国家版权法对展览权并未作规定。在版权法中列出此项权利的国家,对它的适用范围及其他解释,甚至表达展览权时所使用的词汇,也不尽相同。如日本版权法中使用览示权,规定:著作人享有公开展示其美术作品或尚未发行的摄影作品等原作的专有权。排除了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等享有展览权的可能性,新加坡版权法规定:作者或其他版权人只有权控制为商业目的而将其作品公开展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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