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必须有记录员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01:06 309 人看过

1、股东大会必须有记录员。一般来说,股东大会应有记录簿。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查阅股东大会决议的记录。如果没有异议,他们应该在记录簿上签字。公司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整理、打印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决定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发生上述六种情形的2个月内召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总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章程未作更正时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的;(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5)监事会提议召开会议的;(6)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章程

年度股东大会的例会又称年度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由于股东大会的定期召开大多是法律强制的,世界各国对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一般不作具体规定,年度股东大会的内容包括: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议股利分配方案,以及董事选举、公司章程变更、讨论公司增资或减资等股东大会的其他日常事项,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通常是临时股东大会,因为发生了关系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而迫不及待的年度股东大会有三种世界各国关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的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组合式

根据《公司法》第10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股本(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会议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律采用抽象立法,即不列明召集的条件,而是根据需要将决策权交给召集人。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21(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在公司利益需要时召开”,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临时全体会议应当随时召开然而,英国公司法在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时,采取了合并的方式,即在规定了抽象的召集条件后,列出了法律认为重要的事项。其规定是: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在必要时随时召开,特别是涉及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改制、限制股份转让的新规则、承认董事竞争等事项时,董事私下交易责任的免除等

一般情况下,公司作出的决定需要先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才能实施。为防止以后股东大会决议引起的争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需要有专人详细记录会议内容,股东大会收购公司的决议必须通过股东大会是否有必要改变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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