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劳动法实施细则》有哪些相关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34:19 126 人看过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称“其他组织”不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依法登记设立的基金会和其他单位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用人单位授权或者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当分支机构未能履行其对工人的义务时,雇主应承担责任

3.当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招聘公务员以外的工人和参考公务员管理人员时,即与他们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中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养老金

5.公务员、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6.在雇佣与其他单位保持全职劳动关系的工人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招收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招用外国人时,用人单位应当申请《外国人就业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P>9。用人单位从香港、澳门、台湾就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香港就业人员申请就业证明;澳门和台湾,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办事处应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1.当雇主制定、修改或决定与工人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平等协商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在与工会或工人代表平等协商后,雇主应决定规章制度的实施或重大事项

12。总行发布的以下文件要求子公司实施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程序后,本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决定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本公司新聘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披露义务。在执行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如果新聘员工认为不合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并已向员工宣传或告知,可作为雇主雇佣管理的基础。

15.“宣传或通知”是指雇主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决定可以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如一本手册)完全传达或传达给工人,学习和培训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应当提出意见,雇主应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雇主的劳动规章制度不能规定对违纪员工的罚款内容。签订劳动合同

19.员工名册应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所称其他证明,是指与劳动者就业有关的各种证明,如学历证书、技能证书、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等,etc

“担保”是指对物的担保和对人的担保

“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的财产”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产,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基金、押金、,etc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雇主中的全职工人在相同、类似和类似的工作中支付相同的劳动量并取得相同的绩效,应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制度(此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etc

22《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9条和第82条中的“一个月”是指30天

23.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时,应当自雇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月薪的两倍。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已与工人签订合同,不再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在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建议;因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在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每次使用支付双倍工资的,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签订补充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雇佣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终止条件。如果雇员符合解散和终止的法定条件,雇主可以解散或终止雇员。

26.《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款“连续工作十年”自工人开始在雇主工作之日起计算。如果工人因组织原因或业务转移而从一个雇主转移到另一个雇主,其工作年限应连续合并并计算为最后一个雇主的工作年限。国有企业为非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取得经济补偿的职工的工作年限,不计入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重组后,如果公司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非国有企业重新建立联系,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按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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