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4:36 292 人看过

2002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地籍测绘行为,保障地籍测绘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籍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籍测绘,是指测定、表述地籍要素和相关地形要素的空间位置及其相关属性,以及对相应的成果、数据、信息进行处理、管理、维护和提供等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籍测绘管理工作。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并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在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前,必须实施地籍测绘。

第七条地籍测绘经费由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支;因土地变更登记实施地籍测绘所需的经费由申请人支付。

地籍测绘经费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从事地籍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实施地籍测绘。

第九条地籍测绘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地籍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地籍测绘合同由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项目法人单位与测绘单位签订。

第十条地籍测绘单位在施测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籍测绘项目登记:

(一)测绘面积在二十平方公里以上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和一比二千比例尺,以及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一比五千和一比一万比例尺的地籍测绘项目,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应当通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测绘面积在三平方公里以上、不足二十平方公里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和一比二千比例尺,以及不足一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五千和一比一万比例尺的地籍测绘项目,向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地籍测绘项目,向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应当报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在施测前,测绘单位应当将地籍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技术设计书涉及土地权属调查等内容的,应当同时报土地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实施地籍测绘,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及标准,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三条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四条实施地籍测绘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施测单位提供界址点和地籍调查资料。

第十五条测绘单位依法实施地籍测绘项目时,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六条从事地籍测绘活动,必须保障地籍测绘成果的质量。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测绘成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籍测绘成果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绘产品监督检验机构检验认定。未经认定或者经认定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使用。

第十七条地籍测绘成果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籍测绘成果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地籍测绘成果目录。

第十八条向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地籍测绘成果,以及委托境外机构印制地籍测绘图件或者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地籍测绘项目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将地籍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实施地籍测绘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及标准的。

第二十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施行。1992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2〕第69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20: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河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类减免税,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第三条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第五条减免税审核、审批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
    2023-04-19
    483人看过
  • 河北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索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按照有关规定向销售者索取卫生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的行为。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索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均需向供货者索取该批产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第六条暂不要求索证的食品如下:(一)原谷类,干(鲜)豆类,鲜瓜类,鲜菌藻、茄果类,嫩茎、叶、苔、花类,鲜(活)鱼和其他水生动物类,鲜(活)两栖动物及爬虫类。(二)非定型包装的干鲜果品,硬果类,鲜蛋类。(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食品。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研制的辐照食品等需经卫生部批准的品种,还需同时索取卫生部的批准文件;采购需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还需同时索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2023-06-14
    489人看过
  • 河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运输和农业生产活动的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乡镇船舶的建造、修理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乡镇船舶,是指乡(镇)、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船舶,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用于水上运输和农业生产的船舶,以及用于渔业生产兼营运输的船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除外。第四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并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和责任。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港航监督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船舶的安会管理,并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的安全
    2023-06-08
    310人看过
  • 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暂行办法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订本办法。一、审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下列规划由国土测绘管理局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编制的规划;(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三)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二、审查依据(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三)国家和我省制定的规划编制程序规定;(四)国家和我省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五)上一级规划;(六)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七)当地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三、审查重点(一)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
    2023-06-10
    138人看过
  • 测绘局、法制办进行《地图管理条例》立法调研
    4月14日至17日,国家测绘局副局长宋超智、闵宜仁分别陪同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等到陕西、山西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调研。调研组在陕西测绘局、山西省测绘局分别召开了座谈会,认真听取两省有关省级部门、地图出版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上,郜风涛副主任介绍了《条例》立法的目的、背景等。他指出,地图作为一项重要的测绘成果,地图管理事关国家主权和安全,与老百姓的生活及社会经济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测绘法》对地图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199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有着具体的规定,对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安全起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步,现行条例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不适应,非常必要重新制定《条例》。他强调,制定《条例》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测绘部门与其他部门
    2023-06-05
    142人看过
  • 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依法治理早婚私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早婚,是指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未到(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形成的事实上的违法。本办法所称私婚,是指男女双方均符合法定,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形成的事实上的违法婚姻关系。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早婚私婚,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治理早婚私婚工作的主管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早婚私婚查处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为查处早婚私婚提供必要条件,协助做好治理早婚私婚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早婚私婚行为进行举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为举报人保密并予以奖励。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查处早婚私婚时,应当出示证件,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
    2023-06-11
    71人看过
  • 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招标代理活动,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从事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进入本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理招标业务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
    2023-06-07
    79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函”的复函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函的复函》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贵局《关于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函》(京狱函字〔1998〕44号)收悉。经我局研究并请示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现函复意见如下:一、监狱管理局系统劳教场所用地属于国家行政划拨用地,其用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确权登记。二、监狱用地是指监所建设占用使用的土地,亦属于特殊用地。根据1990年7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监狱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三、该局系统其他为监管服务的办公、住宅、工业、商业用地和农、林、牧、渔业等生产用地,不能认定为监狱用地。登记时应按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2023-06-10
    260人看过
  •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发布《河北省道路沥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量控制及单价第三章费用组成及费用分配第四章质量控制及职责第五章管理程序及职责第六章奖罚第七章附则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冀交公字[1998]261号文《关于对道路沥青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的通知》要求和省厅8月20日在廊坊召开的“全省道路沥青材料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将《河北省道路沥青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省厅公路局。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河北省道路沥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沥青材料的管理,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规范市场、发挥整体优势,适应全省公路建设、发展和市场的需要,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沥青材料作为公路建设所必须的主要材料,其存放、运输需要有专业储运设施,检验手段比较复杂,必须实行科学的规范管理。第三条河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为全省沥青材料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四条道路沥青管理为两
    2023-06-08
    341人看过
  • 河北省统一发货票管理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1982]180号发布日期:1982-8-28执行日期:1983-1-1失效日期:2001-5-10第一条为了健全财务会计手续,加强税务监督,促进财务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限制非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和偷税漏税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统一发货票是财务、会计收支的合法凭证,是依法计税的原始根据。在本省境内,凡是出售产品、商品,从事工业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搬运装卸、建筑维修、服务业务及经营其它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货款和业务款项,必须依照本办法开出发货票;一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及其附属单位,在发生上述财务支出时,必须向对方索取发货票。任何单位都不得以白条或未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发票单据付款入帐。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是统一发货票的管理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货票,均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四条统一发货票分
    2023-06-06
    80人看过
  •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8-1-1执行日期:1998-1-1失效日期:2002-9-2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房屋产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判。”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16日省建委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所有房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产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
    2023-06-10
    94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文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价行费[2006]2号)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预交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和处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被诉人在收到申诉副本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后五日内预交处理费。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下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
    2023-06-06
    354人看过
  •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1、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2、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3、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4、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物业费的内容:1、管理费:物业在进行服务的时候,是有工作人员对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以及设备维修,和更新费用的账务管理、物业档案
    2023-08-13
    82人看过
  • 河北省河北省交通违章在交管所怎么处理
    1、平山县车管所。地址: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町建设北街11日。电话:0311-82912143。2、鹿泉区车管所。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路与道山街交叉。电话:0311-82182041。3、赞皇县车管所。地址:石家庄市赞皇县怀千路258号。电话:0311-84222440。4、栾城区车管所。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丰泽街1号。电话:0311-88033620。5、赵县车管所。地址:石家庄市赵县国道街98日。电话:0311-84947630。6、高邑县车管所。地址:石家庄市高邑县。电话:0311-84032477。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交通违章处理的流程是什么第一步:违法处理。1、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其第三联(交银行联)于开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
    2023-08-16
    8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测绘公司执照管理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6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
    • 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全部内容?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05
      测绘航空摄影包括基础航空摄影和非基础航空摄影。基础航空摄影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非基础航空摄影项目由项目出资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 海南省测绘管理部门实施哪些基础测绘项目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3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测制和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四)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五)建立和维护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六)建设和维护省基
    • 国家测绘成果报告管理办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3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管理部门或者省测绘管理部门委托的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负责接收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并及时移交保管单位。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实行无偿汇交。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本溪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是怎么写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实行定期更新与实时更新相结合的制度,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更新:(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应当每5年维护、更新一次;(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三)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