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被害人民事权益的实现,关系到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但由于我国立法缺陷和执行机制不完善,审判实务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率普遍偏低。事实上,除了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自动履行外,多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无法执行。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现状及成因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现状:
1.执行标的额相对较大,一般为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
2.执行兑现率大大低于普通民事案件。
3.双方对立情绪较大。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多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仇恨较深,对立情绪比普通民事案件大。
4.申请人要求赔偿愿望迫切及期望值较高。
产生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有:
1.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自身经济状况差,,家庭财产中房屋等大宗生活资料又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财产权不明晰,个别案件,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被告人被处罚后,其亲属普遍对立情绪较大,即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认为被告人已被判处刑罚,再赔付给被害人无任何意义了,有些被告人及其亲属还搞假分家、假离婚来规避执行,有些甚至藏匿或转移、变卖可能会被执行的财产,导致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遗产状况难以弄清。
2.重刑轻民、刑优于民的观念所致。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旧观念制约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顺利到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更重视对犯罪的惩罚问题,而对被害人要求赔偿的保护关注不够。
3.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措施有限。一是在财产控制上存在滞后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很少采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所以一般只能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时间在侦查、起诉、审理等阶段内将财产转移。二是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有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已在监狱内服刑,已经接受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常用的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而言根本无法适用。在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上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激励的家属法院却找不到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三是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机制缺乏。附带民事执行与否和刑罚执行没有关联,一般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所以被执行人往往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此外,现行比较奏效的执行方法如集中执行、公告执行、限制高消费等均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被执行人产生不了多大作用。
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立法缺陷,对附带民事执行程序适用上的理解偏差。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规定,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在规定上不具有衔接性,这就导致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与执行相脱节。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仍只有几条原则性规定,许多对执行有利的制度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在刑事诉讼法中均未涉及,导致了这些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司法人员和案件受害人所忽视,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难度加大。
二、提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率的理性进路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率:
1、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踪监督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那些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责任就此结束。所以无论被执行人是在服刑期间或是在刑满释放后,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都可以继续执行。这就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追踪监督,需要群策群力,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都应积极参与。
2、将刑罚适用与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有机结合起来。将刑罚执行与附带民事执行相结合,把附带民事诉讼的履行状况作为认定刑事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坏的量刑情节,并把其作为予以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
3、依法加大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力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及时依法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转移、私分、隐匿被告人的财产,以确保今后附带民事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于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先予执行案件的,要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4、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率。调解工作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的全程进行,除了人民法院应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主持调解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也可以调解。对于刑事被告人接受调解并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作为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完善个人财产的监控体系。应利用现行网络技术联合金融、税务、工商、房管等行政部门建立并完善我国公民个人财产监控体系,从而防止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履行赔偿义务。
6、建立监狱代偿制度。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应将其劳动所得定期支付给被害人,以保障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益及时获得实现。
7、建立以劳务代偿制度。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提供劳务的被执行人,可以尝试通过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偿还债务,即由被执行人到指定的劳动单位参加强制劳动,扣除其必要生活开支后剩余劳动所得由劳动单位直接扣留并转交人民法院用于履行赔偿义务。
8、完善取保候审的担保制度。将保证人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担保扩大到对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的担保。对提供保证金的,可在成立担保时预付被害人一部或全部赔偿金,同时,在取保候审条件消灭时,由执行机关强制将保证金转化为赔偿金给付被害人。
9、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实行的是以被告人本人现存的财产为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制度,其缺陷往往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终实现,进而引发其他社会矛盾。所以,要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就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来补充现行制度的不足。在被害人受害严重,刑事损害赔偿无法实现或赔偿不足的情况下,由社会或国家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林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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