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商业混同行为
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使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一种较传统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二、商业混同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混同行为以竞争为目的。商业混同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市场经营者以及这些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其真正的目的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误认为是特定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客户或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以便获得竞争优势。
2.商业混同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他人标志或标示的利用。商业混同行为利用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标志,如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或姓名、产地名称、质量标志等,以达到混同的目的。
3.商业混同行为的本质是欺骗性的。混同行为人一般是搭名牌产品的便车,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欺骗与之交易的消费者或经营者。通过欺骗手段,行为人不正当地占有了他人现实的或潜在的市场份额。
商业混同行为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许多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所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明确规定不得对商品的基本特征作虚伪不实或引人误解的表示。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几种被禁止的混淆行为,主要有:混淆商品生产者主体的行为,包括使用众所周知的他人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包装等与他人的商品标记相同或类似的标记,或者销售、周转或出口使用这种标记的商品,而与他人的商品产生混淆的行为;混淆营业的行为,包括使用上述标记而致使他人营业上的设施或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虚假表示原产地或生产地的行为;虚假表示商品质量的行为等。
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商业混同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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