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国土资源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4:10 280 人看过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国土资源监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新余市国土资源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西省实施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江西省土地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监察,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遵守和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察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第五条行政监察、建设、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重大案件上报备案、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科学、高效地开展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对国土资源监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察职权,依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㈡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㈢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区域、测绘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和摄像;

㈣对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后仍不停止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㈤对涉嫌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停止办理有关的国土资源登记发证等手续;

㈥责令案件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㈦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十条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十一条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有明确的行为人;

㈡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㈢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㈣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案件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取证中,应当不少于2人,并制作相关笔录。调查结束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查处案件的承办人员和主管领导如遇法律规定回避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查处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调查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㈠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可不予以行政处罚;

㈡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㈢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㈣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㈠没收或者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

㈡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㈢责令停产整顿的;

㈣对土地和矿产资源、测绘违法行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听证会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十七条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九条拒绝、阻碍国土资源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监察人员在监察活动中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23: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关于新余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制订的《新余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新余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节约资金,进一步提高我市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不包括零星的硬件配置)。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市信息化建设中心是我市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第五条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六条市
    2023-04-22
    400人看过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把住宅建设和住房消费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的消费热点,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清理违规违章建筑,妥善处理房屋产权发证中的遗留问题㈠建于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先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1、单位在自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住房(含合作建房、开发企业建设的还建房),权属无争议、建房单位提交了房屋安全证明的;2、房改房因售房单位的原因造成资料不全,未办理相关手续,权属无争议、建房单位提交了房屋安全证明的。㈡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房单位或个人
    2023-06-10
    325人看过
  • 新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税局关于《新余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
    发布部门: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新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税局关于《新余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号:余府发〔200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了加强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将市国税局提请的《新余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新余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四月十日新余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规范我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行为,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所有新余市国家税务
    2023-05-03
    221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快郑东新区建设步伐,推进入驻项目建设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郑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行用地保证金制度。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用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界图和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规划局(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局)《关于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函》,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以下简称计划财政局)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标准为起步区内物流、医院、学校和基础设施类项目8万元/亩,其他项目10万元/亩;龙子湖地区内项目7万元/亩。逾期不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土地规划局报请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郑州市
    2023-04-22
    302人看过
  • 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区土地统一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土地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凡在城市区内从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新城开发建设与旧城改造用地实行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区内从事各项建设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区内各类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和征用农民
    2023-06-10
    194人看过
  • 关于印发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的通知
    焦国土资〔2008〕92号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地矿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了《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以下简称《复议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
    2023-06-06
    121人看过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新余市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对新余市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对新余市城市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实行若干优惠政策的办法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以下简称低保特困户)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一、新余市城市居民低保特困户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煤气。低保特困户需要安装管道煤气,仅收取材料费和安装费;正在使用管道煤气的,每户每月免费享用10m3煤气,由市建设局负责落实(约9元);2、自来水。每户每月免费享用5
    2023-06-09
    497人看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新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合理调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有效降低行政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200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党政群机关、全供事业单位、纳入预算行政性收费或预算外资金供给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非经营性的财政差额供给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房是指市直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确认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公房,包括国家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投资及其他渠道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公房。第四
    2023-06-10
    335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郑政〔20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一月十二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的应诉工作,维护市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应诉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经济诉讼、民事诉讼的应诉工作,均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局为市政府的应诉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应诉工作的诸项事宜。第四条人民法院向市政府送达的各类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均由市政府法制局签收。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应如实登记以下内容:(一)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名称;(二)诉讼的类别;(三)受诉法院和审级;(四)收到起诉书或上诉状的时间;(
    2023-06-11
    78人看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新乡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新乡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十月十八日新乡市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区从事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内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承办。第四条除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凡经营性项目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
    2023-06-10
    84人看过
  •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南充市人民政府文号:南府发[2005]2号发布日期:2005-2-4执行日期:2005-2-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下发了《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调整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川组通[2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同级非领
    2023-06-10
    206人看过
  • 新余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新余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
    2023-04-22
    309人看过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职业介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规范全市职业介绍行为,建立正常就业管理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职业介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新余市职业介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二月十七日新余市职业介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针对新卫职业介绍所等少数职业介绍机构的乱办证问题,市政府决定从2月18日起,在全市全面开展一次为期1个月的职业介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职业介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全市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严厉查处职业介绍机构中的乱办证行为,进一步加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从业人员和用工信息的管理,提高职业介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全市职业介绍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新余市职业介绍机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
    2023-06-10
    176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五条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
    2023-04-22
    275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办法的通知第10条规定原文内容原文内容?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并注册落户在本市的研发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市科技局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
    • 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政府关于规定产假的通知怎么写?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16
      产假最多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60天。法律规定:《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天,给予男性护理假15天。假期工资和奖金支付,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
    • 新余医疗器械市场在市管理新余内测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7-20
      医疗器械市场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来修建医疗器械市场。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行政处罚的新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1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提出办理要求,公开督促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 江西省新余市民政局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4-03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