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国土资源监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新余市国土资源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西省实施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江西省土地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监察,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遵守和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察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第五条行政监察、建设、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重大案件上报备案、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科学、高效地开展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国土资源监察机构受委托具体负责对国土资源监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察职权,依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㈡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㈢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区域、测绘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和摄像;
㈣对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后仍不停止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㈤对涉嫌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停止办理有关的国土资源登记发证等手续;
㈥责令案件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㈦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十条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十一条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有明确的行为人;
㈡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㈢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㈣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案件立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调查。调查取证中,应当不少于2人,并制作相关笔录。调查结束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查处案件的承办人员和主管领导如遇法律规定回避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查处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调查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㈠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可不予以行政处罚;
㈡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㈢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㈣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㈠没收或者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
㈡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㈢责令停产整顿的;
㈣对土地和矿产资源、测绘违法行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听证会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十七条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九条拒绝、阻碍国土资源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监察人员在监察活动中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办法的通知第10条规定原文内容原文内容?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并注册落户在本市的研发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市科技局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由市财政专项资金
-
上饶市余干县人民政府关于规定产假的通知怎么写?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16产假最多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60天。法律规定:《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天,给予男性护理假15天。假期工资和奖金支付,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
-
新余医疗器械市场在市管理新余内测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3-07-20医疗器械市场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来修建医疗器械市场。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
-
-
江西省新余市民政局上海在线咨询 2023-04-03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