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不合法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有责任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8 19:21:45 326 人看过

一、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由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仅在本文讨论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违法退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并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此种情形属于仅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劳动者违法退回,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并且重新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工作岗位,不存在违法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92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可能面临承担两种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关于行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可向用工关系所在地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核实存在违法情形的,会依法对用人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会被处以罚款。

关于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第2款还规定了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因该主张不属于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纠纷,法律对于该部分的损害范围也未有明确规定,故劳动者对于该部分损害的举证往往较为困难。

实践中,劳动者最关心的往往是自己如果遭遇用工单位违法的情况,可以获得哪些赔偿或者补偿,而前述情形向用工单位主张损害赔偿的难度又较大。而对于用工单位而言,相比民事赔偿,更在意是否面临行政处罚,因为这可能关系到企业的信誉,企业去招投标或者贷款的时候,往往需要出具近几年未受过刑事及行政处罚的证明。

所以,对于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双方而言,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签订协议的方式,使劳动者获得部分补偿,而用工单位也不用担心面临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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