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11:49 344 人看过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各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19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业务,其任务是: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三)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

(二)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

(三)对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是否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四)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案件法庭;

(六)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八)对执行死刑实行临场监督;

(九)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具体承担前条所列各项工作的业务机构。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相互联系,掌握社会治安情况,并及时参加公安机关对特别重大的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以及重大集团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和影响大的涉外案件的预审活动。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实行专人审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

对重大复杂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在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前,应组织集体讨论。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必须严格保密,应由检察长或检察长指定的检察人员办理。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已办结的案件,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检查情况应报告上级检察院。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材料,除随案移送人民法院的外,应及时整理归档。归档材料的范围及顺序等按照国家档案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指导、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的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确有错误时,应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令应认真执行。如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指令有错误时,可在执行的同时,向更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或移送审查案件的程序,除本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外,与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或移送审查案件的程序相同。

第二章审查逮捕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对管辖上有争议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由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受理。

第十六条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检查《提请批准逮捕书》或《逮捕人犯意见书》(一式三份)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必须查明:人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实;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逮捕人犯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应指定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进行审查。承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全面、认真地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审查后,应提出审查意见,并制作《审查逮捕人犯表》,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审核。

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应提出审核意见,呈报检察长。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对已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人犯可以进行讯问。如需要对未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人犯进行讯问时,应征得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同意后进行。

第二十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已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拘留的,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人犯,刑事检察部门应提出是否逮捕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或根据案件情况提出补充侦查的意见,退回侦查部门。对案件审查决定的时限,按前款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1: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员名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级别为最高级。检察院一共有四级,最高级: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第三级:在地市设立地市级检察院(在行政公署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分院)。第四级:在县市级设立基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什么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主要职责如下: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
    2023-07-03
    226人看过
  • 刑事检察工作细则
    [颁布机构]:[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法规正文]: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业务,其任务是: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三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23-06-11
    49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为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检务公开”。一、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实行“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行“检务公开”。要把实行“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破除检察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切实公开检察活动,真诚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
    2023-06-11
    43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高检发研字[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经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提高认识,按照《意见》要求,积极推进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深化检务公开,提高办案质量,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2023-04-25
    152人看过
  • 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吗
    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特别关注: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时限是多久1、线索初查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完成。2、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期可重大复杂案件还可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可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
    2023-08-05
    53人看过
  • 案说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徐辉强奸杀人案2001年5月,徐辉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6年12月,徐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DNA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将该案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并列为重点督办案件。2008年6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08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于2011年7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4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尽快对此案进行审理。2014年9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宣告徐辉无罪。2.黄家光故意杀人案2000年10月,黄家光被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减刑假释执法检察活动中,了解到黄家光长期不断申诉并拒绝减刑的情况。组
    2023-08-11
    34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已经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工作的水平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及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解释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第四条司法解释工作应当密切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及时解决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
    2023-06-11
    89人看过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研字[2001]2号颁布日期:2001年06月21日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字[200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作如下规定:一、兵团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由兵团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二、兵团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兵团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另行规定。三、兵团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依照刑
    2023-06-11
    118人看过
  • 最高检察院
    共同犯罪
    200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律师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3年12月30日经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四年二月十日为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律师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依法执业,促进人民检察院严格、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023-04-25
    22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赌博罪司法解释
    犯罪未遂强奸未遂盗窃未遂中止审理主犯累犯政治权利刑事判决书缓期执行自首的认定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存在赌博的现象,国家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在渐渐加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和办理赌博案件时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法规呢,相信这是很多人的疑问。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赌博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大家可以一起关注下。一、实施时间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二、具体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关于赌博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
    2023-04-28
    43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高检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若干意见近年来,以强行扣押“人质”,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此类案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环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特别是执法机关或公安、司法人员参与绑架、扣押人质,更是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了正常的执法秩序,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实施,产生这类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无政府主义严重;二是职能部门执法不力,致使当事人对通过法律解决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失去信心;三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为了局部利益,有
    2023-06-11
    27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已经高检院党组第十届第11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5月13日一、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四、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因管理不善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不批评、不教育或隐瞒不报
    2023-04-26
    49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指定管辖
    女记者、检察院、受贿、拘留等,这一连串十分敏感的字眼,持续拨弄着舆论的敏感神经。从12月4日晚到现在,离事件的发生整整过去了一周时间,央-视女记者李-敏的父亲李*忠仍不知女儿事发的真相是什么。事发后,他于12月8日赶到北京,与许多人一样一直在苦苦地寻求事件的真相。记者了解到,李*忠已于12月10日回到了山东老家,因为对于女儿在北京发生的事情,他并不了解,也不懂有哪些法律问题,如果继续留在北京也帮不上忙。他说,如果记者想了解此事,可以找律师,因为他已将此事交由律师周-泽全权处理。周-泽是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代理“辽宁省西丰县委书记张*国进京抓记者”一案。周-泽已经于12月11日正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管辖异议书,对指定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该案提出了异议。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的最高检难道不懂得“回避”吗?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2023-04-21
    123人看过
  • 检察院自诉人民检察院有自诉案件吗
    没有。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后,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说不能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自诉案件需要有派出人员吗?自诉案件检察机关不能派出人员,不能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自诉和公诉案件的最大区别就是自诉是不经检察院直接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公诉案件则是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般的刑事诉讼过程,是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
    2023-07-31
    31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中劳改检察条文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进行劳改检察时,可以听取情况介绍,调阅有关文件和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调查会、个别谈话,讯问犯人,察看警戒、监管设施和生产、生活场所等。
    •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领导各地检察院的工作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2-04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
    • 2012最高人民检察院逮捕二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规定是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0-19
      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刑事诉讼的几点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的几点意见》是2001-03-0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条例。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诉讼,提高刑事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和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刑事诉讼实际,提出的意见,总体分类为:一、刑事诉讼原则二、刑事诉讼范围三、不应抗诉的情况四、刑事诉讼案件审查五、刑事诉讼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4-01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罚金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1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