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趋势有哪几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0:35:14 121 人看过

一、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并且日益加强。

自1925年修订的《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以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中,大多数将给予驰名商标以特别保护作为一种国际惯例。如《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六条第二款;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定》(TRIPS协定)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欧盟的《成员国商标法基本准则》、《共同体商标法》(CTM);加拿大、美国、墨西哥三国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拉丁美洲安第斯组织的《卡塔赫那协定》等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条约都有专条、专款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日益加强则体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各自的商标立法中都有对本国或外国的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的法规或法条。如,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德国新商标法第九条第二、三款。

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商品商标,而且延及到服务商标。

最早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的《巴黎公约》在其第六条第二之(一)中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翻译、复制或仿造,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时,本同盟国应依权职--如果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拒绝、或取消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巴黎公约》仅对驰名商品商标予以特别保护,而对驰名服务商标是否予以特别保护则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1991年,世界贸易组织(当时称为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签订的TRIP协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则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六条第二款原则上适应于服务商标。欧盟的《欧共体商标条例》及《欧共体商标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以注册为先决条件,但对驰名商标的行政确权却应接受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

在给予驰名商标以特别保护的所有国际条约中,除WTO的TRIPS协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六条第二款原则上适应于服务商标(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而受到损害。可见其所给予特别保护的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否则不予以特别保护。但其它给予驰名商标以特别保护的国际条约却未作出类似的规定。但对驰名商标的行政确权应接受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却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如《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之(一)规定其保护对象必须是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在该国驰名的商标(引文见前)。法、德在判例法的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则以法院的判定为准。韩国最高法院在1993年的一个判例中明确宣布美国的一个驰名商标"JEEP应视为"小厢式汽车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准注册。而我国在当年,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却专门行文,将当时已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JEEP商标"挽救回来"并予以注册,则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

四、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延及到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六条第二款之(一)(引文见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没有涉及到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但欧盟的《共同体商标法》中则规定:共同体商标法对在共同体内,并已取得共同体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较大范围的保护,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不仅对他人在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与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可以提出异议,请求驳回其注册;而且有权禁止他人在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欧盟在其《成员国商标法基本准则》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而WTO的,TRIPS协定在其十六条第三款(引文见前)中则将这一规定扩大到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国。

五、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逐步得以完善,但始终未统一,驰名商标的定义在国际上仍未形成共识。

《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仅规定驰名商标是"商标注册国或商标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已在该国成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对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则由成员国去确定,并未给出统一的标准。直到24年以后。WTO才在TRIPS协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确认驰名商标的原则,即"确认某一商标是否成为驰名商标应考虑相关范围的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成员国地域内因宣传商品使公众知晓的程度。"而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第1708条则规定:"确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应考虑相关公众知晓程度,但贸易区成员国不应要求该商标与有关商品和服务的正常联系之外也应具有知名度。"可见,TRIPS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仅强调商标的知名度。只不过《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对其成员国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非成员国的商标要想在北美自由贸易区驰名,还要求该商标在与有关的商品和服务的正常联系之外,也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以此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还很不够,它应由一系列的指标体系来构成。就目前有关的国际条约而言,拉丁美洲安第斯组织的《卡塔赫那协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最细、也最完善。该协定1993年修订文本第84条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四条标准:

(1)有关商品在消费大众中的知名度;

(2)该商标广告活动及宣传、传播的范围;

(3)该商标使用的时间及其持续使用的时间;

(4)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产销情况。但无论是TRIPS协定还是《卡塔赫那协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都不十分完善,它们没有将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质量,该商标是否注册,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情况纳入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体系。因而,就目前有关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国际条约而言,无论哪一个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都不能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驰名商标的国际认定标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由于不同的国际条约、各国商标主管部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的国际组织、不同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也五花八门,有的甚至迥然各异,并未形成共识,严重地影响了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值得一提的是:自1995年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先后四次组织召开驰名商标专家委员会会议,酝酿制订一个新的驰名商标保护国际条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4日 18: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驰名商标相关文章
  •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
    一、时代发展与专利保护的国际化专利是传统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之一,因此,专利的国际保护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同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之所以首先着眼于专利-(也)是因为专利对许多技术和商业领域影响巨大,还因为获得和实施专利权的费用总的来说高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从目前来看,所谓专利的国际保护的新趋势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专利保护的国际化的新趋势和世界各国专利的保护的最新动向。在专利保护的国际化这一领域,主要由于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于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强有力的专利制度,从而降低专利费用,减少程序,最终有利于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便捷地获得被有效保护的专利和实施专利技术。这里讲的统一,不仅指专利申请、授权的程序一致,还包括实质上的统一的世界专利,即突破国家主权的藩篱,在世界范围内统一授权、统一有效的专利,从而也是在世界范
    2023-03-30
    156人看过
  • 国际法是怎样保护驰名商标的
    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一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止驰名商标被注和禁止在同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方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止使用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比《巴黎公约》前进了一
    2023-06-01
    181人看过
  • 如何完善驰名商标国际保护
    (一)统一驰名商标定义及认定标准定义可以确定为“在一国或某一区域内,连续使用5年以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良好信誉的商标”。认定标准可采概括式单一标准与“未穷尽”列举式多重标准相结合,单一标准是定义,多重标准可以“未穷尽”列举出:1,使用该商标商品在——国的销售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5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同行业中的排名;3,该商标扩大广告发布及费用投入情况;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及消费者满意度;5,带有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渠道;6,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情况等6项,这样的规定可以反映出驰名商标的全部特性。“相关公众”是指与该商标商品有关的特定领域的公众;驰名商标是有地域性的“享有信誉”的区域必须在一国国内,其他缔约国则可通过广告宣传等手段可以知晓,不必事实上在另一国使用。“使用5年”中的5年是衡量长期的一个中间数,5年能为公众所熟知对于一个驰名商标是应该能作到的,低于5
    2023-06-01
    239人看过
  • 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在国际上无统一规定;(二)驰名商标认定方式、认定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三)国际保护范围不明确;(四)商标权争端解决机制不公平,不利于保护发展中国家。《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023-05-02
    485人看过
  • 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在国际上无统一规定目前驰名商标的定义主要几种倾向:1、驰名商标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的商标,如在台湾;2、驰名商标是为公众所知并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如在法国;3、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如在中国;4、驰名商标是经长期使用而被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如在英国。以上这些定义都不能全面反映出驰名商标的本质特性,而国际上又没有将其全部综合整理得出的能概括其实质的统一定义。并对是否要求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处于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境地。总的说来,世界上采用的标准共有三类:1、概括式单一标准,即以公众所知晓程度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标准,其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法国。在实践时,一般通过社会调查,根据特定的交易范围内的消费者了解该商标的百分比来判断“公众知晓程度”即该商标是否驰名。2、以美国为代表的列举式多重标准。即在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时要结合所
    2023-04-23
    195人看过
  • 【驰名商标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保护通览
    驰名商标,一个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话题,频频出现于各地的传媒。驰名商标作为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它的作用已远远不止于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它已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利器。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缘起中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履行公约义务,从1987年就开始了按照公约要求和国际惯例认定驰名商标的探索性实践。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此后,中国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多起商标纠纷案件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在1988年至1991年期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x及力士"商标、美国菲力普莫里斯公司的"Marlboro及万宝路"商
    2023-04-23
    406人看过
换一批
#商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只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由商标局或法院来认定。 驰名商标如果商标本身独创性强的,在45个类别中... 更多>

    #驰名商标
    相关咨询
    • 著作权国际保护的趋势是哪些呢?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4-08
      国际著作权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著作权制度,是指国际社会和所包含的一切著作权制度,既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区域性条约或双边条约,也包括内国的著作权制度等,亦可理解为世界著作权制度。狭义的国际著作权制度,是指通行于国际社会的,具有广泛影响力和普遍实用性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就是著作权制度在国际法上的具体体现。本文在这里探讨的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是指
    • 国内驰名商标保护的重点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02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有: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 国际法是怎样保护驰名商标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04
      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
    • 国际驰名商标保护的体现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2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放宽对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赋予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驰名商标广泛的保护。
    • 驰名商标保护几年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3
      驰名商标保护几年不存在长短的问题。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没有准确的概念,因为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期均为10年,既使作为驰名商标,10年到期都需要续展,续展后还是驰名商标。如果到期后不续展,则该驰名商标同样会被注销。其他人同样可以再次申请这个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