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减薪、拖欠工资有何规定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条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通过媒体宣传,不少劳动者特别关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无故扣发、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实际工资进行比较,对他们找到工作后如何谈工资。工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应该说,这是一部可操作性很强的法规。然而,什么叫“减薪”?什么又叫“无故拖欠工资”?如果工人生产的产品不被接受,用人单位说你当月工资就不发了,这是不是“扣工资”?如果有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会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补偿金,这是不是“扣工资”?另一个例子是一些单身人士说,经济效益不好,工资也发不出来。这是“无理违约”吗?对于“扣减”和“无理违约”,有必要再作一次“彻查”。首先要明确,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全部劳动报酬。所谓工资“扣除”,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除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除以下原因外,扣除职工工资是不正当的:(1)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厂规有明确规定企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关,当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必须下降;(5)因职工请事假等原因,工资应相应减少,如生产由职工负责的产品不接受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降低工资,但只要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最低月工资为635元,最低小时工资为5.5元。此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除职工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为扣除工资:(一)缴纳应当由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缴纳应当由职工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应当扣留的赡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要求赔偿,并从工资中扣除,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除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底线,就属于“工资扣除”。所谓“无故不发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这一“正当理由”也有明确规定。这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找任何借口拖延支付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原因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可以在与本单位工会达成协议后一个月内延期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应当通知全体职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报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另外,用人单位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资源无法抗拒的原因,不能按时支付工资,当然不属于“无故拖欠”。其他拖欠工资的情况是“无理拖欠”。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工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等的规定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职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报酬权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申请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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